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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15:12:55 查看3497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债务转移纠纷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纠纷乙公司因承建某橡塑制品生产项目工程,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对数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供应混凝土。结算过程中,针对2019年2月至6月的供应金额双方产生争议。
2019年7月9日,甲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代表、总包单位代表及业主方代表共同签订《商砼未付欠款证明》,该证明载明“xx橡塑制品生产项目工程,总包单位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于2月份至6月份实际发货共计购买金额1810635元的商砼材料,目前已经公户支付483080元,私户现金转账400000元,余款927555元未付,经各方同意此款由总包方提出申请,业主方代付,专款专用,各方明确此款在合同总价内,此证明一式四份,相关各方签字确认”,甲公司在该证明中盖章确认,该证明日期下方备注载明“原混凝土购销合同继续有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乙公司认为该笔货款理应由业主方支付予以抗辩。
本武汉债务合同案中,结合乙公司所举《商砼未付欠款证明》,其内容中明确载明“……经各方同意此款由总包方提出申请,业主方代付,专款专用”,且在日期下方明确标注“备注:原混凝土购销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在该证明中乙公司并未脱离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砼买卖合同关系,原混凝土购销合同仍然对甲、乙公司双方具有拘束力,乙公司主张业主方应系本案付款主体的抗辩理由,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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