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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17:29:47 查看2385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金及押金
2016年8月19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子出租给了乙公司,该公司用于办公房,租期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十九个月,每月租金24000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甲公司欲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向甲公司支付两倍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另外约定乙公司需支付五万元押金,租期届满若房屋无损坏,押金原数退还给乙公司。合同履行七个月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承租,故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甲公司拒绝并阻挠乙公司搬离办公用品。无奈之下,乙公司遂书面承诺五万元押金不予退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公司收到该承诺书后,同意解除合同。另查明,涉案房屋的租金乙公司已付至2017年4月30日,同年5月10日双方解除合同并于5月12日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
此后乙公司一直未如约付款,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5月1日至5月12日的租金及两倍年租金减去五万元押金后的违约金,两项合计535600元。乙公司当庭反诉称甲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五万元押金应当原数返还。
法院另查明,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后,甲公司采取了堵门等强制手段强迫乙公司作出承诺。合同解除后,房屋交接时,双方签订了交接清单,甲公司认可涉案房屋并未损坏,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乙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本诉原告关于要求乙公司支付5月1日至5月12日的租金的诉请,判决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请。乙公司作出的单方书面承诺系甲公司采取了胁迫手段所致,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五万元押金应当退还给乙公司,两倍年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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