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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凯发k8官网下载

2022/01/20 17:33:53 查看7793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环保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20179月,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环境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设计、质量保等相关服务的一个总承包,包工包料,总价约定600万。

       20187月,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在承包方的协助下,发包方的工作人员对多个相关项目进行验收后,得出的结论是设备已安装完毕,试用运转正常,确认完成验收。此时,发包方已完成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第三笔款项为合同总额的20%,即120万元,但发包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约84万。

        201810月,发包公司委托第三方有cma资质检测单位的公司对承包工程的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检测,各项检测项目均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出具了相关报告。双方确定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时间为同年8月底。

    此时,发包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第四笔款项,但发包方仅于2019年支付两笔款项共35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因为第三笔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完成,可以认为该笔款项是对第三笔款项的支付,并且仍然没有支付完成。截至2020年,发包方仍然没有支付第三笔的尾款和第四笔,第五笔款项,总额约为150万。随后承包方多次追讨却被拒付的情况下,起诉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

    发包方的答辩:首先,承包方主张的工程款应扣减相应税点,故总额约为146万。再者,在质保期内发包公司的总氮浓度超标且多次接受行政处罚,所以拒付剩余工程款且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总报价为600万元,双方确定的发包方已付数额为449余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剩余工程款相应税费扣除的约定,所以发包公司的第一条没有依据,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余万元。

    发包公司虽在质保期间多次被行政处罚,但没有证据证明是承包方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导致的处罚,所以发包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应向承包方支付上述款项及根据调整后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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