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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2:58:19 查看9次 来源:叶斌律师
那天临近傍晚,我正准备前往拱墅区的一家看守所,会见一名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一路上,他妻子不停打电话给助理,问“是不是能保出来”。说实话,这样的场景我太熟悉了。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在被刑拘后才明白自己涉嫌的罪名。前不久,一位张先生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拘留,他坚信自己没犯什么大错。他只是收了赌徒的“码钱”,连“开设赌场”与“赌博”的区别都不清楚。这样的无知,在我十八年的执业中已经不止一次出现。
需要说明的是,仅仅收取赌徒的“码钱”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关键要看他是否提供了赌博的场所,无论是实体地点还是网络空间。相反,“赌博罪”针对的是聚众赌或以赌为业的行为。这两个罪名看似接近,实际上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在我们办理过的一起涉“六合彩”的案件中,案件最初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经过充分辩护后,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改为“赌博罪”。原本建议的刑期是五年,法院最后判了一年多一点。这个结果,既体现了辩护的价值,也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更高,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赌博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三年。这不是简单的数字差异,而是人生的天壤之别。很多人以为“大家都在玩”,风险不大。可一旦涉及赌资达到几十万、获利几万元、参与人数上百人,这些都可能成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的重要依据。
我还记得那位在看守所的张先生。他本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太太在家照料两个小孩。因为收入有限,他试着帮朋友代买“六合彩”,拿一点“抽水”补贴家用。结果公安顺藤摸瓜查到,这条“链条”被认定为赌博组织。他被带走那天的场景,我至今记得清楚——电话那头传来妻子的哭声,他自己也哽咽了。
这类案件在潮汕、客家群体中并不少见。许多人认为只是娱乐,但在法律上,一旦形成组织、账户、资金流,就很难再说“只是玩玩”。混淆这两类罪名,是不少案件的起点。
说实话,我办过那么多案子,越来越觉得所谓“犯人”并非都坏。他们中有好丈夫、好父亲,只是想挣点钱,也许只是没意识到行为的边界。法律不容情,但我们能做的,是尽量让事实回归真实。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第一时间找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准备相关资料、明确罪名方向,都是很关键的一步。
每逢春节,我总会提醒朋友们,家庭娱乐无可厚非,但涉及赌资、抽水、代买这类行为,一定要慎重。别人没出事,不意味着没风险。等出了事,局面往往已不是“朋友间玩玩”这么简单。
所以,当有人问我,“这类案件还有转机吗?”我总会说,有的。只要事实清楚、罪名辩护方向准确,很多看似严峻的局面,都能迎来转折。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件案件的走向,取决于罪名认定的准与不准。对当事人而言,法律知识不仅是避免风险,更是守护家人的一种力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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