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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无罪判决的关键要素解析-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2/11 12:50:09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有好几位企业家朋友打来电话,语气里都带着类似的困惑和焦虑:“叶律师,我们公司早些年改制,资产处理上有些历史遗留问题,现在会不会被追诉职务侵占?”这让我想起几年前办结的一个案子,也是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务侵占指控,当事人最终拿到了无罪判决。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例,和大家聊聊,在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中,哪些关键要素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第一个关键:财产权属,必须是一笔“明白账”

职务侵占罪,通俗讲就是“监守自盗”。但前提是,你“盗”的得明确是单位的财产。这就好比你要告别人偷了你的东西,首先你得证明那东西确实是你的。在我看过的这个案子里,争议焦点从一开始就集中在几处房产到底算不算集体资产上。

当时的证据情况很有意思。一部分房屋,是当事人承包经营期间用承包所得买的,从来没进过集体资产的账;另一部分无证房,虽然单位出过资修缮使用,但盖在别人临时借用的土地上,手续不全。更重要的是,在企业改制核资时,当事人主动汇报了这些房产,但上级部门因为房屋缺乏合法手续,明确决定不把它们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这就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问号:这些没有被列入改制资产清单的房产,还能不能算作“本单位财物”?法院最终认为,财产权属存在根本争议,职务侵占的“对象”都不明确,这第一道关口就过不去。这提醒我们,在类似的案件中,厘清每一笔争议财产的来源、出资、登记和处置历史,往往是辩护的起点。

第二个关键:主观故意,不能靠“推测”来认定

权属问题搞清楚了,第二个拦路虎就是主观故意。法律要求必须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主观心态藏在人心里,怎么判断?就得看他做了什么、说了什么。

在那个案子里,当事人的一系列行为很难和“非法占有”划等号。改制时,他没有隐瞒,而是主动汇报了资产情况;后来,他通过签订正式的租赁契约,承担了单位的所有债务,支付了费用,才获得了资产;至于后续的房产确权、公司重组,每一个环节都有主管街道的批复、配合和盖章。整个过程是公开的、有文件记录的、经过上级单位同意的。如果说他想偷偷把公家的东西变成自己的,这一套“阳光下的操作”未免太不符合常理。法庭上,我们经常要构建这样的逻辑:一个处心积虑想侵占财产的人,会这样大张旗鼓地层层报批吗?当客观行为处处显示出程序的合规性时,所谓“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

第三个关键:客观行为,必须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

前面两点是从“能不能占”和“想不想占”的角度分析,最后我们来看看“怎么占”的问题。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侵占。如果财产的流转是基于合法的政策、正规的改制程序,那就很难评价为“非法”侵占。

回到案例中,当事人最终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产也登记到了新公司名下。这个过程是怎么发生的?是基于当时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通过“举债租赁”这种特定模式完成的。他支付了对价,承担了巨额债务,从而获得了资产所有权。之后,他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才完成了房产的确权。这一切都有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和缴费凭证作为证据链条。你会发现,整个资产转移的路径,是沿着政策设计的轨道运行的,而不是当事人利用其负责人身份偷偷开辟的“暗渠”。他的职务,或许让他能够启动和推进这些流程,但流程本身的合法性,切断了他的行为与“非法侵占”之间的因果联系。

说到底,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侵占这类案件的辩护,功夫往往在“罪”外。它不仅仅是在辩论法条,更多时候是在梳理一整套复杂的历史事实和商业逻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正是严格遵循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财产权属、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这三个构成要件上都坚持了最高的证明标准。这个案例也给身处类似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朋友们提了个醒:妥善保管好每一个历史阶段的文件、批复、账目和协议,它们可能就是在关键时刻,能说清来龙去脉、还原事实真相的最有力武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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