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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2:44:39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我在办公室翻看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窗外拱墅的小雨敲在玻璃上,很安静。这次修订里,第19条关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条款,让我想起了这些年遇到的很多类似案件——当事人明明是在保护自己,却成了被处罚的一方。法条的明晰,对执法和辩护都很重要。
在实践中,判断一次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往往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步是形式审查,看看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达到治安处罚的标准,比如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条件。如果连这个门槛都没有达到,就不需要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如果造成的损害已经符合治安处罚条件,就要继续分析,这次行为是否满足“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应认定为实质合法,不受处罚;不符合的话,才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这一步很关键,因为它决定了一个人是在合法防卫,还是违法行为。
这套方法看似简单,但真正用在案子里时,细节会很多。比如,我前年接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在反击时造成了轻微伤,形式看是故意伤害,但实质上是为了阻止对方的持续攻击,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查证他当时的情境和意图。
新法第19条要求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个条件。客观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核心,既包括正在发生的侵害,也包括迫在眉睫的威胁,但不包括已经结束的过往或还未发生的未来侵害。“不法”则是客观违法性,只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都算在内。
另外,侵害行为必须有现实危害性,对权利造成实害或危险才可以。如果是动物攻击、自然灾害等非人的侵害,通常要按紧急避险来处理,不适用19条。
主观上,则要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思表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里的“为了”,限定了目的性。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侵害正在发生,并有撤销、阻止的心理,就满足这一要求,哪怕当中带着愤怒或者反射性的动作。这条规定的意义,是避免有人假借防卫之名去伤害别人。
法律同时也画出了限度。如果制止的不法侵害行为超过了必要程度,造成了较大损害,就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可以减轻,情节轻的甚至不予处罚。这里的“必要限度”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包括对方的攻击方式和紧迫程度,防卫手段的强度,以及结果的严重性。
我见过一个案件,当事人被推搡后,拿了器具还击,造成对方轻微伤。这在法律上属于明显超限,因此被处罚,但也争取到了从轻处理。反之,如果只是恰当的制止,结果也不严重,就更容易获得不予处罚的认定。
19条的意义,还在于它与刑法、民法里的正当防卫制度相呼应,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次的保护。在责任适用上,一般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如果先有行政处罚,后来发现行为构成犯罪,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拘留或罚款可以折抵刑期或罚金。反过来,如果先经过刑事裁判,行政机关在处理时也要依据刑事认定的事实,避免重复处罚。
这条规定的落地,会让防卫权的边界更清晰,也让办案人员在行刑衔接时有更明确的依据。不过,从我的经验来看,关键还是要在认定环节做好事实调查,把行为发生的前因后果完整呈现出来,才能避免误判。
说到底,这是一条关乎公民防卫权的规定。它的出现,会让很多“保护自己反而被罚”的尴尬少一些。但法律给出的框架,还需要我们在办案实践中不断细化。作为律师,我最看重的是事实和动机的还原——那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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