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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1:59:12 查看1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有位当事人家属急匆匆找到我,说亲人的案子到了法院,他们想办法“弄”到了一个立功线索,问我是不是肯定能轻判。我听完具体操作,心里一沉。这让我想起近期在柳州判决的一个诈骗案,里面的操作几乎如出一辙,而结果,是法院明确驳回了关于立功的认定。
这个案子其实不复杂。柳州一位陈女士,因为虚构投资项目骗了朋友几万元,涉嫌诈骗罪被查。案发后,家里帮忙退赔了数万元,也拿到了谅解书,这为争取缓刑打下了不错的基础。但或许是想让结果更稳妥,陈女士和她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还提出了一点:她具有立功表现。
立功,确实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成立,对量刑非常有利。那她立了什么功呢?根据判决书,她在取保候审期间,从一位叶姓朋友处得知有杨某在贩毒。为了立功,她劝说这位叶朋友去举报,并且自己提供了“毒资”。随后,叶朋友联系杨某假意购买毒品,在交易时协助警方将其抓获。杨某后来也因贩毒被外地警方逮捕了。
听起来,她举报并协助抓到了一个毒贩,这功劳还不小?但法院的审查非常严格,最终认定:这不构成立功。问题出在哪里?
关键就在于线索的来源。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里面说得明白: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去“检举揭发”的,不能算立功。核心在于,线索的获取必须合法、正当。
陈女士的这个操作,恰恰踩中了红线。她并非偶然发现了他人的犯罪线索,而是为了制造立功机会,主动劝说他人,并提供资金,去“引诱”他人实施贩毒行为。这等于是在人为地“创设”一个犯罪场景,然后再去举报。这种线索来源,本身就是通过违法方式(教唆、引诱)产生的,自然不具备合法性。法院说得一针见血:这是“人为创设检举线索”。
这让我想起以前办过的一些案子,有些当事人和家属病急乱投医,以为只要“举报”了别人就行,却忽略了手段是否正当。法律鼓励揭发犯罪,但绝不鼓励为了个人脱罪而去制造犯罪。这个边界,非常清晰。
那么,在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正确的努力方向应该是什么?从这个柳州案例中,我们反而能看到几条更踏实、更有效的路径。
首先,是积极的退赃退赔。陈女士的家人代其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还额外支付了补偿,最终拿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这一点,法院明确认定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在经济犯罪里,挽回被害人损失是审判机关非常看重的情节。
其次,是稳定的认罪认罚态度。陈女士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对指控也无异议,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给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可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个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是获得从宽处理的基础。
最后,是综合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陈女士的诈骗数额刚过“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是一对一的熟人诈骗,事后弥补彻底。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才是争取缓刑的实质理由,而不是那个徒劳的“假立功”。
说实话,看到当事人或家属把希望寄托在“运作”一个立功上,我常感到无奈。法律条文背后有它的价值导向和司法智慧。把心思花在如何彻底退赔、真诚悔过上,远比去寻找那些不正当的“捷径”要靠谱得多。就像这个案子,即便没有那个不被认定的“立功”,当事人依然通过正当的悔罪表现,获得了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好的结果——缓刑。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有启示的辩护范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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