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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1:58:06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在办公室,我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他的侄子因为帮别人取现,被认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家里人一头雾水。说实话,这类困惑我在办案中碰到过很多次。尤其是在“两卡”案件中,掩隐罪和帮信罪的界线,在基层司法实践里有时并没有那么清晰。
不少当事人会问:“我只是帮人取了钱,怎么成了掩隐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个罪在刑法体系里的定位不同。掩隐罪,本质上属于具备洗钱性质的事后帮助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并采取转移、套现等方式掩盖来源或性质。而帮信罪则是在信息网络犯罪背景下新增的“堵截性”罪名,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犯罪链条被延伸,不限制行为发生在事前还是事后。
在“两卡”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机械地按供卡与转账对立来划分,就容易出现问题:凡涉及转账、取现就直接推到掩隐罪一端,导致明明不符合掩隐罪“强明知”标准的行为,被拔高定罪。这不仅可能与立法原意相背,也可能让轻罪变成重罪。
我给团队年轻律师的建议是——不要单看行为方式,要看行为性质和当事人的认知程度。掩隐罪要求的明知更具体、明确:行为人清楚资金来源于某种犯罪所得,并有意掩盖。而帮信罪的明知更概括,例如仅知道可能在帮助别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司法上要结合案发频率、是否涉及虚拟货币或可疑平台、是否操作多张非本人银行卡等因素判断。
比如,我曾办理一个案子,当事人偶尔帮朋友用本人银行卡收取一笔钱,没有涉及任何可疑平台,也没有反常的资金流转迹象。在证据无法证明他明确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坚持争取认定为帮信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这种分层次的判断标准,才能真正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从我的执业经验看,在“两卡”案件中正确界分罪名有一个基本路径:
先按掩隐罪的构成要件审查——重点看是否具备强明知和具有洗钱性质的行为。
若不符合,再对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看是否构成帮信罪——这时侧重判断弱明知、边缘性帮助行为。
如果两者都不成立,就应当回到行政处罚,避免用重罪填补轻罪或违法空白。
这样的筛查,避免了“求之轻罪不得而转为重罪”的错误,也减少了基层司法人员在执行中的混乱。
涉“两卡”案件常常牵动家属的心,罪名的不同意味着量刑可能有巨大差异。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工作不是去套标签,而是耐心地把案情拆开,一层一层去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类。司法机关也需要更多依据行为性质和证据,而不是简单地看行为后果。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的适用既严谨又有温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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