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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五大疑难问题-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2/10 15:00:38 查看506次 来源:许睿律师

专业论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五大疑难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制度,但因其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涉及多职能部门衔接,实践中诸多疑难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本地司法实践,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五大疑难问题展开深度解析,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一、 引诱、欺骗取得证据的排除边界:合法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精准区分

与刑讯逼供、威胁等直接侵犯人身权的强迫性取证方法不同,引诱、欺骗取证的认定难点在于与合法侦查策略的界限模糊。《刑事诉讼法》虽明确禁止引诱、欺骗手段,但现行规范尚未确立统一的排除规则,导致实务中裁判尺度存在差异。

从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来看,并非所有引诱、欺骗行为取得的证据都需排除,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突破法律底线、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而言,两类情形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是采用非法利益引诱,例如以 认罪即可取保候审”“不追究家属责任等虚假承诺诱导当事人供述;二是采用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欺骗,例如伪造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关键证据,误导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

尤其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中,此类情形更为典型。部分办案人员为核实资金流向、网络层级架构,可能以 配合调查即可解冻涉案账户等话术引诱当事人承认事实,或伪造交易对手的供述笔录进行欺骗。对此,辩护人需重点审查讯问笔录内容、同步录音录像,结合当事人陈述,论证引诱、欺骗行为对供述自愿性、真实性的影响,申请法庭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

需要明确的是,合法侦查策略与非法引诱欺骗的界限在于是否违反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例如,办案人员出示真实证据、合理阐述法律后果,属于正常讯问策略;而虚构证据、承诺非法利益,则构成非法取证。

二、 非法技术侦查证据的排除与移送:网络犯罪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技术侦查制度后,监听、电子数据定位、网络轨迹追踪等措施被广泛应用于网络犯罪、跨境经济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因涉及公民隐私权,法律对其审批程序、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但实践中 涉密不移送”“庭审不质证”** 的问题普遍存在,给辩护工作带来阻碍。

(一) 非法技术侦查证据的排除规则

参照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技术侦查证据,若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办案机关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例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未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对当事人的社交软件、资金账户进行监听,由此获取的电子数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

(二) 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与质证要求

2021 年《法院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技术侦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必须随案移送。若法院责令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未移送的,应按照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处理 —— 即现有证据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作出无罪或罪轻裁判。

在西安地区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证据移送争议尤为突出。辩护人可重点审查以下两点:一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期限适用情形;二是技术侦查证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对于未移送的技术侦查证据,应坚决申请法庭调取,或主张相关事实证据不足。

三、 严重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证据认定:程序违法与非法证据的关联判断

非法证据的认定需同时满足 **“违反法定程序侵犯重要权利”** 两大要件,但对于法律未明示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存在争议。实践中,严重违反讯问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应当录音录像而未录像、羁押讯问未在看守所内进行、重大案件未进行合法性核查等。

根据 2017 年《非法证据排除规程》,上述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可视为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法庭必须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即便无法直接认定为非法证据,若程序违法导致 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则相关供述仍应予以排除。

以经济犯罪案件为例,部分办案人员为突破案件,在看守所外对当事人进行长时间羁押讯问,且未同步录音录像。此类情形下,当事人若辩称遭受刑讯逼供,办案机关需举证证明取证合法性;若无法举证,则相关供述因程序违法且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嫌疑,应认定为非法证据。

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讯问地点、时间、录音录像完整性等细节,通过比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核查看守所提讯记录等方式,发现程序违法线索,进而否定相关证据的效力。

四、 毒树之果的裁量排除思路:非法证据衍生证据的处理规则

毒树之果是指通过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衍生出的其他证据(如据此查获的账本、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尽管 2017 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未明确其排除规则,但从制度初衷来看,若仅排除非法供述而保留衍生证据,将变相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行司法实践采用 裁量排除模式:若非法供述被排除,后续根据该供述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例如,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当事人供述后,据此查获涉案资金的藏匿账户,若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且账户资金与案件的关联性无法通过其他合法证据证明,则该账户资金的相关证据应予以排除。

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中,毒树之果的辩护要点在于论证非法取证行为与衍生证据的关联性。辩护人需证明,衍生证据的获取完全依赖于非法供述,且不存在其他合法取证途径;同时,结合衍生证据的重要性、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主张对其予以排除。

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溯及力:旧案再审中的人权保障导向

规范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于 2010 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该规定出台前的案件能否适用,以及后续规定(如 2017 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出发,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可规则的溯及力

典型案例为浙江张辉、张高平再审案,该案案发于 2003 年,早于 2010 年的规定,但再审法院仍以 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为由,排除了原审有罪供述,最终宣告无罪。这一裁判思路确立了 **“程序法从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 即便案件发生在规则出台前,若原审证据存在非法取证嫌疑,且无法补正,仍可依据现行规则予以排除。

在西安地区的再审案件中,部分早年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羁押讯问不规范、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问题。辩护人可援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申请审查原审证据的合法性;若从证据能力角度排除存在争议,可从证明力角度否定证据效力,即以违法取证影响证据真实性为由,主张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刑事辩护从 形式辩护走向 实质辩护的关键。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日趋复杂的当下,准确把握规则的疑难问题,既是对辩护人专业能力的考验,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路径。

作为深耕西安的刑事律师,我们始终将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专业化的程序抗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结合西安地区司法实践撰写,仅供实务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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