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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当事人家属能否自行调查取证-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2/09 15:04:40 查看15次 来源:叶斌律师

案件之外的证据角力

有些家属觉得,既然控方能提交证据,辩方也应该尽量补充事实,于是自行去查找、收集有利材料。但在庭审中,却时常会遇到障碍,甚至被直接告知“家属无权调查取证”。我记得有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坚决反对家属提交的一份证据,并宣称家属这样做涉嫌触犯法律。我当场反驳——在合法范围内,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这本就是辩护权的一部分。

问题在于,很多人一听到“合法性”,就觉得门槛很高。但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是限制公权力,不是为了束缚辩护权。法律从未设过“笼子”来关住辩护人和当事人的自我辩护空间,只要证据具备真实性,就应当有机会进入法庭审查。这,也是我们必须厘清的第一层误区。

合法性要求不能苛刻到不可能

说实话,当事人家属在专业水平和调查手段上,与侦查机关的差距客观存在。若像要求公安那样去采集证据,无异于强人所难。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如果关键的监控视频不是家属亲手去调取,但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那么仅仅因为取证主体不是他们就否定证据意义,显然不合理。现实中,我们见过太多本可以澄清事实的材料被排除在外,原因不是证据本身,而是取证形式。

法庭调查设有被告人自行提交证据的程序,这一步本身就是制度对辩护权的确认。假如我们否定当事人和家属查找证据的权利,那这个程序形同虚设。正因如此,家属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不应被简单视作无效。

辩护权的延伸与实战建议

辩护人的取证权来源于当事人(委托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同样意味着当事人、家属本身也享有相应的调查权利。从法律逻辑上看,辩护活动的核心是平衡控辩双方力量,而家属提供的证据,往往能够弥补侦查过程中的遗漏。重大、疑难案件,办案机关通常不会主动提交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所以辩方必须主动补充。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单是证据目录就有几十页,才得以与控方抗衡。

在实践中,如果家属担心证据被采纳的难度,可以让律师介入收集和整理,这样更符合程序要求,也更容易进入法庭审查。尤其在二审阶段,新证据的出现有可能促使法官重新开庭,并在定罪量刑上带来关键变化。所以,我常提醒当事人家属:复杂案件,一定要提前规划取证策略,不要等到材料被拒收才后悔。

归根结底,家属参与调查取证并提交新材料,不是越界,而是对辩护权的合理行使。只要方式合法、内容真实,就值得尝试并去争取采纳的机会。案件的走向,往往就卡在这一步的坚持与准备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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