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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改判掩饰隐瞒罪的两起实战经验-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2/07 08:55:07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在我这十八年的刑辩生涯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叶律师,这种案件在我们这地方从来都不改判。”每次听到,我都提醒自己——经验值得参考,但从来不是结论。刑事案件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还有人愿意继续坚持。说实话,那些坚持到底、不轻言放弃的当事人,往往才会迎来真正的转机。

从重到轻:两起诈骗案件的辩护历程

最近我们团队处理的两起诈骗类案件,让我印象颇深。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检察院阶段都按照诈骗罪提起指控,量刑建议不轻。当事人的家属几乎已经不抱希望,但最终结果却是——两案都成功变更多轻罪名,刑期几乎减半。

其中一件是由团队的同事在外省某市办理的,最初检察院宣称将以诈骗罪提起八年有期徒刑。案件送至法院后,我们接手仔细研判了案卷。通过对交易链及资金流的重新梳理,我们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于是即便检察官多次拒绝,我们仍坚持向法院提交了专题辩护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了意见,将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类犯罪,刑期降至四年。

另一件发生在西北地区,由我们另一位同事在检察院阶段成功推动罪名变更。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所得系赃款?通过我们提供的交易背景及聊天记录,证明其主观上缺乏诈骗故意,检察机关最终同意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法院判处三年。这种从“诈骗”到“掩饰隐瞒”的转折,看似偶然,其实背后是系统性策略的结果。

为什么“改罪名”不是运气,而是判断力

很多人以为罪名能否变更是靠运气,实际上,靠的是判断力和底气。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模糊,但关键在于律师能不能用法律语言说服办案方,让对方看到行为性质的区别。

我们团队之所以敢坚持,一是因为对这两个罪名的理解深入。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骗取他人财产”,而掩饰隐瞒罪针对的则是犯罪后的转移、帮助处理赃款行为。这种区别看似理论问题,却决定了量刑能否“腰斩”。

二是持续积累带来的判断信心。我们每年组织大量的刑辩内部培训和案例研讨,团队成员在不同地区办理同类案件,形成了经验共享机制。这种积累让我们在面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检察官时,能够找到最有说服力的切入点。说白了,这不是一时的灵感,而是一种长期磨出来的“感觉”。

坚持,是辩护的底色

这两起案件给我最大的感触是——辩护的坚守不能怕拒绝。实务中“不会改的惯例”比比皆是,如果律师一听“规定就是这样”就退缩,那案件就真被定格了。其实,全国只有一部刑事诉讼法,无论南北城乡,法律适用的标准是一致的。所谓“地方惯例”,在法律面前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

所以我常对团队说,刑事辩护既要懂理论,更要守信念。理论让你判断哪里有突破口,信念支撑你一次次对抗看似无解的局面。那位来自外省的家属后来跟我说,她最感动的不是结果,而是“你们真的是最后一批还在努力的人”。听到这话,我沉默了很久。辩护的价值,大概也就在这里。

说到底,所谓的成功,并不是每次都能改判或无罪,而是在看似无望的局面中,还有人还在认真找路。这,是刑辩的意义所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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