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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08:53:54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阵子,一位朋友和我聊起一个颇为特殊的案件——一些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会在网络上伪装成“女大学生”,还会制作假的学生证、编造各种困难理由,有时甚至声称弟弟上不起学、或者父亲住院。客户在完成所谓的“服务”后,往往又在情绪驱使下转账几千元表达同情。结果,警方介入后,将整个行为认定为诈骗。
乍一看,这种认定似乎没错——虚构身份、编造理由、获取他人财物,这些要素都与诈骗罪相符。但从执业经验来看,这类案件往往不是那么简单。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些转账行为是否真的基于被害人“被骗”而产生?还是只是交易行为的一部分延伸?在我看来,后者更接近事实。
男方在这种场景下的心理并不是单纯的“被骗”,更多是情感的期待——讨好、挽留,甚至维系某种“关系”。这种情况下的转账,很难认定为诈骗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我见过一些类似的案件。被害人往往知道对方身份并不真实,但仍心甘情愿“将错就错”。有的甚至主动表达希望继续联系。这种心理,介于理性与冲动之间,是半清醒的选择,而不是被完全蒙骗的状态。刑法意义上的诈骗,需要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并造成损失。如果双方在心理层面上存在某种默契,风险和代价都是事前可预期的,那就难以认定为诈骗。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包装自己”的行为,在其背后实际上是整个行业的惯常做法。无论是虚报年龄还是学历,都是为了让自己看起来“值更高的价”。虽然这种行为本身违法,但在刑法评价上,它更多表现为交易中的欺诈性操作,而非独立的诈骗行为。
说白了,警方如果将所有此类虚构行为都一概视为诈骗,可能会陷入执法边界模糊的风险。毕竟,情感交易本身复杂,动机交错,不能仅凭假身份就得出刑事结论。
最后一个关键点是——受害人是否真的遭受了财产损失。表面上看,他的钱确实转出去了;但从心理满足的角度看,他获得了情感回报、虚荣感、甚至一种“被需要”的体验。从刑法角度讲,如果当事人明知交易对象不真实,却仍出于自愿给钱,那就很难被认定为“被骗”。他付出的不是单纯的金钱,而是为了获得这种情感投射的满足。
当然,这类行为本身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其中虚构身份的部分并不单独构成诈骗。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要如何区分“虚假包装下的情感交易”和“骗取财物的恶意行为”。
对警方和律师来说,这类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情感与金钱交织的问题时,不能只用刑法的线性标准去衡量。每一笔转账背后都有复杂的心理逻辑,认定诈骗前,需要弄清楚财产处分的动机和心理状态。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案件的定性要回到“主观故意”和“财产损失”这两个核心点。并不是所有虚构身份的金钱往来都构成诈骗。对于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保持清醒、了解底线,不要让情感成为犯罪的诱因。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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