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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0:40:52 查看37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朱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朱某担任运营管理岗位。
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朱某对《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等文件的内容予以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公司提交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载明,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5年5月12日,公司对朱某进行谈话,《案件约谈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问:今年二月因为什么被公安机关拘留?
答:是2025年2月19日我在某库房内亲了下我部门的女员工王某,后来她就报警了。
问:公安机关是以什么名义拘留你的?拘留了几天?
答:是猥亵罪,拘留了五天。
2025年5月12日,公司向朱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
“公司2025年5月12日接到员工举报,当日委托相关人员与你进行约谈,在《案件约谈记录》中你认可存在违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处理。
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168446.52元。
【争议焦点】
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处罚/拘留”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审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确实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应法律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故一审法院对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规章制度扩大了法定解除情形,应属无效
朱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中并不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故公司所依据管理制度条款事实上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所规定情形的适用范围。
即使公司已经就该劳动纪律进行了规定或劳动合同进行了约定,该内容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朱某上诉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公示。
故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朱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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