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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6:27:18 查看24次 来源:叶斌律师
去年,我团队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是一家游戏公司的运营负责人,公司因为推出“开箱”玩法,被外地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电话那头,他的声音充满了困惑和焦虑:“叶律师,我们就是卖游戏道具,怎么就成了开赌场呢?”这种困惑,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下,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从实体玩具到虚拟游戏道具,“盲盒”这种带有随机性的销售模式,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但当司法机关开始用“开设赌场罪”的尺子去丈量这些新兴商业模式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而严峻。作为在杭州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深切感受到,这种机械的“形式入罪”倾向,不仅让许多企业家如履薄冰,更在根本上动摇了市场创新的信心。今天,我想结合一些办案中的观察和思考,谈谈这个问题。
很多陷入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第一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是:我明明是在卖东西,怎么就成了组织赌博?
这种困惑的根源,在于司法实践中一种简单化的比对逻辑。有些办案人员会这样拆解:用户付钱(对价)→ 拿到什么不确定(偶然性)→ 可能拿到很值钱的东西(获利可能)。你看,这和“下注→输赢不确定→可能赢钱”的赌博模式,在结构上是不是很像?一旦贴上这个标签,入罪的逻辑似乎就顺理成章了。
但这里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定性错误。我经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看一个行为,不能只看它“像什么”,更要看它“是什么”。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盲盒交易的核心是“物权转移”。消费者支付价款,获得的是某个具体游戏道具的所有权。无论抽到的是普通款还是稀有款,他拿到手的都是一件有使用价值、收藏价值或情感价值的“商品”。而赌博完全不同,参与者下注后,获得的是一种“或然性债权”,也就是赌赢后要求对方支付资金的权利,整个过程不创造任何新的商品或服务价值,只是资金的空转和再分配。
举个例子,你花钱买一张彩票,和你花钱买一个盲盒,心态和目的可能天差地别。前者纯粹是博取资金收益,后者则可能为了游戏体验、收藏爱好,甚至只是为了开箱那一瞬间的乐趣。如果仅仅因为客观形式有相似之处,就忽略当事人主观意图和交易本质的差异,无疑是客观归责的极端化,也背离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第一个误区是定错了性,那么第二个误区就是扣错了帽子——把商品销售平台直接认定为“赌场”。
在刑法意义上,“赌场”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它有着特定的规范内涵:一个由组织者控制、具有连续稳定性、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并为他人知晓的场所。司法实践中,认定“赌场”通常会看几个要素:是否招揽参赌人员、是否提供专门场所和项目、是否进行资金结算、是否从中抽头渔利。
而绝大多数正规的盲盒经营平台,其本质是清晰的商品销售渠道。流程是:展示商品、用户购买、平台交付,形成一个商业服务闭环。它的核心功能是促成商品交易,而非组织赌博。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但在实践中常被忽视的“试金石”:是否存在官方的、制度化的“法定货币反向兑换”机制。我翻看过大量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一个几乎无一例外的特征是,平台都提供了筹码、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自由兑换的通道,特别是“提现”功能。玩家可以随时带着现金离场。
反观主流的盲盒平台,流程是单向的:现金→游戏币→购买盲盒→获得道具。平台本身并不提供将道具直接换回现金的服务。至于稀有道具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卖出高价,那是独立于平台之外、由市场供需决定的二级市场行为。只要平台没有官方组织、担保或从中抽成这种变现,就不能把二级市场的存在,等同于平台具备了赌场的核心功能。忽略这个根本区别,就会让“赌场”这个概念失去边界,任何带有不确定性的线上交易场所都可能被囊括进来,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也就荡然无存了。
面对这类新型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不能停留在反驳误区,更要构建积极的出罪或罪轻路径。我认为,核心在于推动司法判断从“形式比对”转向“实质判断”,并引入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必须紧扣“法益侵害”这一核心。刑罚的发动,要求行为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或紧迫危险。那么,一个没有欺诈、定价合理的盲盒销售行为,究竟侵害了开设赌场罪所要保护的什么法益?是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秩序,还是他人的财产权?
从财产权角度看,消费者支付确定价款,获得了相应价值的商品(哪怕种类随机),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财产并未遭受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损失。从社会秩序角度看,传统赌博之所以危害大,是因为它常与高利贷、洗钱等犯罪链条捆绑,导致参与者倾家荡产,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而常规的盲盒消费,虽然可能诱发非理性购物,但其危害的强度、范围和社会负面效应的深度,与组织化、产业化的赌博活动不可同日而语。不能动辄以“破坏社会风尚”这种过于模糊的理由来入罪,那会使得处罚边界完全依赖于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其次,要善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辩护。我经常在法庭上强调,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当遵循“先行政、后民事、最后刑事”的阶梯式处理原则。盲盒经营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前置法来规范和处罚。这些手段更具针对性,纠错成本更低,不会扼杀整个商业模式。
国家层面倡导对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目的正是鼓励创新、宽容试错。如果一出现问题就挥舞刑事大棒,产生的“寒蝉效应”将严重抑制商业创新活力,这与发展数字经济的国家政策导向是背道而驰的。辩护律师有责任在个案中,向法庭充分阐明这种刑罚可能带来的消极社会后果。
最后,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要力主进行“目的性限缩”。对于是否构成“赌场”,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构建了资金与筹码双向兑换的核心功能。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活动”,则要严格审查参与者的主要目的是否为空转性投机,而非获取商品的使用或收藏价值。平台的利润主要来源是商品销售的合理差价,还是依靠操纵概率、抽头渔利?这些都是进行实质判断的关键切入口。
说一千道一万,刑事司法的锋芒,应当聚焦于那些真正异化、危害严重且其他法律手段无法规制的极端行为。对于绝大多数仍在探索中前行的商业创新,法律应该给予它试错和成长的空间,而不是轻易地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不仅是法律人的专业判断,也是对时代发展脉搏的一种尊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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