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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6:26:21 查看6次 来源:叶斌律师
去年冬天,杭州的雨下得很急。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赶到律所,衣服还在滴水,他开口说的第一句话是:“叶律师,我是不是算自首?”这句话,在我十八年的执业里,听过不下一百次。很多人以为自首只是“去派出所承认犯罪”,实际上,法律上自首的认定标准,有不少细节,一旦差之毫厘,就可能失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自动投案强调主动性,不是被抓到现场后无奈承认;如实供述则要求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如实提供身份信息。
在实务中,就算案件已经被警方关注,甚至发出追捕通缉令,只要当事人在被实际控制之前主动投案并完整供述,可以视为自首。其效力非常明显——常见案件中,认定自首可直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有时甚至能让原本实刑可能性很高的案件降到缓刑范围,缓刑概率会显著提升。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会见时,会反复和当事人确认行为发生的经过、投案的过程以及供述的完整性。
司法解释里,对“自动投案”列出了十二种考虑情形。比如当事人主动向所在单位、公司领导交代,哪怕单位还没报案;或者出于身体原因、想降低危害,请他人代为投案;又比如,案发后未被机关掌握,只是因形迹可疑被询问时,主动交代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这都可能构成自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案发后在逃人员回头投案、投案途中被抓并有证据证明是去投案、亲友陪同或规劝投案等,只要自主性明确,也有机会争取自首情节认定。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强制被带到案的,比如被亲友“押送”或在家门口被抓,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条件。
实务里还有一种情况很典型——电话通知到案。如果通知笔录里明确写的是“自动投案”或“自行到案”,那么多能认定自首;反之,如果写成“抓获到案”,这个关键情节就可能失效。这细节对从宽幅度影响很大,值得特别留意。
如实供述不仅仅是承认事实,还包括如实交代身份信息。隐瞒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或有无前科,有时会导致自首无法认定。在会见中,我一般建议当事人在交代犯罪事实时,尽量做到客观、完整,不随意翻供。一旦供述后推翻,警方可能不再认可自首情节,尽管在一审判决前重新供述还有认定机会,但从宽幅度会打折扣。
在共同犯罪中,当事人不仅要交代自己的行为,也应交代所知的同案情况。如果替同伙包庇,甚至“全扛下来”,通常不属于如实供述。此外,认定自首并不要求对罪名或法律定性完全认同。比如当事人认可事实,但对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提出辩解,这不影响自首成立。
说了这么多,其实归结起来,自首是刑事案件中少有的可以实质性降低刑罚档次的情节,对争取缓刑、不起诉甚至免除处罚意义重大。但它的成立条件和认定细节都有讲究,一步走错,可能就从“自动投案”变成了“抓获到案”,从“如实供述”变成了“不完整供述”。
所以,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有意主动到案,一定要事先了解自首的认定规则,并在律师指导下保留好相关过程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发挥自首的从宽作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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