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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5:54:58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在团队讨论会上,我们聊到一些司法执行领域的刑事案例,说实话,这类案子在刑辩工作中并不算频繁,但一旦遇到,冲击力很大。特别是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以为“欠债还不上只是民事问题”,没想到真的会坐到被告席上。
以前很多人觉得,“执行难”只是民事程序的卡壳,最坏不过被拘留几天。但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当事人若故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甚至通过亲属账户收款等方式对抗法院裁判,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种转折往往发生在法院深挖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刻意躲避时。
我记得几个月前和一位家属沟通,对方还坚持说“他没钱,怎么会犯法呢”。但案卷里清楚显示,账户流水和高消费行为与所谓的“无收入”完全不符。这时,民事执行就不再是单纯的债务问题,而进入了刑事领域。
换句话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制造“找不到人”或“查不到钱”的假象,法律是有办法揭穿的,一旦定性为拒执犯罪,后果不再是简单的财产查封,而是可能面临刑罚。
在我的办案经验里,拒执罪的触发点常集中在几个行为模式:一是通过现金交易和他人银行卡来收款,比如案例中有人让亲属银行卡代替自己的账户;二是变卖财产却不进入自己的账户,而是让其他人代收后转移;三是用他人名义经营店铺或公司,营业收入直接流入他人账户。
这些做法一旦被执行法院掌握证据,涉嫌有预谋、有步骤地转移财产,性质就很恶劣。我处理过一个类似案子,当事人开餐饮店,用妻子名字办的营业执照,所有营业额都进了妻子的账户,他自己名下几乎查不到资金往来。但法院调取了店铺的日常收款数据和采购发票,一一对应下来,隐匿收入的事实非常明显。
最重要的是,这类“套路”在现有的司法调查手段下并不安全。银行流水、支付平台、营业执照、交易记录,甚至出入境信息,都是可能的调查来源。不仅如此,恶意违反限制消费令(比如多次乘坐飞机、高铁)同样可能成为定罪的证据链环节。
说到底,法院启动刑事追责,通常有几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第二,通过各种手段有意隐匿、转移财产;第三,情节严重,造成了申请执行人较大的损失;第四,经过法院的多次提醒、拘留等措施仍不改正。
当这些条件叠加,就很容易触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程序。案例里有人在账户被冻结后,直接用近亲属身份注册新的支付账户,大额收支频繁,还在限制消费令期间多次境外旅行和奢侈消费,这类行为在法官眼里已经属于公然对抗司法裁判。
对当事人来说,最大的误区在于觉得“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查不到”。但这几年,执行部门的跨区域协作和信息核查能力大幅提升,发现隐匿财产的手段越来越多。一旦立案侦查,取证方向会涵盖财产变动、消费记录、账户关联等,难以彻底躲开。
第一,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律义务。如果确实无力履行,可以主动向法院诚实申报财产并解释情况,争取分期或和解方案,而不是用隐匿转移的方式拖延。
第二,在限制消费令期间,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否则不仅是民事违令,更可能成为刑事证据。
第三,家属也要注意,不要轻易提供账户或身份证信息给被执行人用于隐藏资金,因为这可能导致自己卷入调查,甚至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后,拒执案中,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辩护的核心除了程序合法性审查,还在于对履行能力和实际行为的事实认定。如果能在侦查阶段促成还款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有效和解,有时可以影响量刑走向,这是辩护人值得努力的方向。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本来有机会用民事方式解决,但因为选择了逃避而走到刑事。对于还在执行阶段的朋友来说,守住行为底线,比事后解释要安全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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