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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同居生活期间的往来转账返还规则-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28 09:59:23 查看35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2020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从事运输业务,李某跟随王某运输并负责点货、送货工作。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原、被告共同在宁波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按照运输业绩计算劳务费用,案外人向李某支付劳务费22780元。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向李某转账共计184658元,李某则向王某转账共计163160元,李某提交2020年至2023年微信消费支出年账单,金额分别为16596.71元、38532.75元、29684.37元、41409.84元,经核查,无千元以上大额支出,绝大部分系用于生活消费。2023年底,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并分手。
法院审理
王某主张李某返还同居期间的微信转账,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互有转账往来,均未注明用途,转账差额仅为21498元;王某主张李某返还工资款22780元,该工资款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劳动所得,由二人共同共有。上述转账差额、工资款差额共计32888元。王某与李某同居生活多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必然产生生活开支,综合考虑李某实际发生的生活消费情况,可以认定案涉款项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款项系李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解析
同居关系是未经结婚登记,且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形成的与婚姻关系类似的关系,同居关系缺少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无法适用夫妻财产制,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于同居生活期间的往来转账,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赠与性质的转账。对同居生活期间明确表示为赠予的转账,如备注“节日快乐”、“我爱你”等具有赠与意味的话语,或在特殊节日、纪念日的转账及特殊金额的小额转账,通常不需要返还。但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不同于一般赠予,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予,应当按照彩礼返还纠纷处理。

二、借款性质的转账。对同居生活期间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并有明确的借贷证据。
三、基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转账。同居生活期间,由于双方长时间共同生活,必然存在共同的消费支出。基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转账视为双方对日常生活的共同负担,是为了双方共同的生活利益而发生的,在同居生活解除时,通常不需要计算返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均未注明用途,数额几近相当,根据双方的生活消费情况,可以认定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故没有支持原告的返还请求。
四、同居关系中,还可能存在共同收益和共有财产的情况。同居关系解除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析产对象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而产生的共同所得和购置的合法财产。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分割,按照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行分割或者返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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