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公司的实务要点-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27 10:40:13
查看46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将公司解散分为章程解散(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等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解散、行政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而解散)、司法解散(法院判决解散)等。其中,司法解散又称判决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人民法院根据股东(通常是小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情况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防线,体现的是司法权力介入公司股东矛盾并最终化解公司僵局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仅针对司法解散的情形进行分析,供读者朋友参考。——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4)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第2次修正)第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1)须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2)须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并且,解散事由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第2次修正)第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以下列事由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受理:(1)知情权受到损害;(2)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3)公司亏损;(4)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5)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1. 《公司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法院可根据上述规定审查股东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相关案例:《别美林、陕西鑫磊汇启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37号。2. “穷尽其他解决途径”是司法解散的前置条件。将公司解散作为破解公司僵局的终局解决手段,意味着股东只有在穷尽其他解决途径仍然无法破除僵局,或者不存在其他解决途径以打破僵局时,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散公司。相关案例:《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623号。3. 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更不等于股东会议机制失灵;小股东在会议机制仍能运转的前提下,若认为其意见不被采纳进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可采取退出公司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仅以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为由主张公司应当解散,理由不成立。相关案例:《广西大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73号。4.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穷尽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时,小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5. 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失灵的情形,股东之间冲突难以解决,小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意义,解散公司是小股东唯一选择,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相关案例:《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8号。6. 以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为依据认定股东是否具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资格并无不当;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不及于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相关案例:《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8号。7. 即便不排除存在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可能性,但作为“控股股东”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无任何实质影响力,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已无从谈起;此情形下,认为通过内部决策机制等方式可以解决公司困境的意见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控股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相关案例:《南阳宝里钒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986号。8. 人民法院审查公司应否解散的重点是公司是否已形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局面,且侧重点是对公司现实经营管理状态的评判,无需探寻导致此种状态发生的原因;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局面已经形成即应视为公司解散条件之一已成就。相关案例:《湖南泰基建材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689号。9.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股东会机制已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此种情形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相关案例:最高法院2012年发布的第8号指导案性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10. 在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中,法律并未设置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需要行使某项权利以作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11. 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通过主动召集股东会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困境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股东间的矛盾不存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可能,解散公司并非化解股东矛盾的唯一途径,尚不具备司法解散的必要性。相关案例:《王鑫、向日葵餐饮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17号。12. 未召开股东会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在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股东间的争议、使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即便公司出现僵局,亦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相关案例:《杜信萍、长春凯购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67号。13.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而股东之间的矛盾已无法调和,难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可认定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公司已陷入僵局,如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应判令公司解散。相关案例:《海南龙润恒业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博烨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80号。14. 公司出现僵局,既可能表现为股东会无法召开,也可能表现为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出现上述僵局时,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相关资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236~237页)1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果公司从成立时起就不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决策运作,股东以公司无法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管理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属证据不足。相关案例:《张学成、海南天懋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42号。16.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派的董事过半数,董事会的召开与否和意见形成完全取决于实际控制人,其滥用控制地位形成决议,使得股东之间信任基础不再,综合公司董事会组成情况、实际运行和目前长期停滞现状,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相关案例:《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210号。 17. 公司能否解散并非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而是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即使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2期“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案号:(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