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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5:37:41 查看91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核心是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共债共签”为核心、家事代理为补充的认定体系,明确了一方欠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类核心情形。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同债务是首要情形,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签名后另一方事后追认,均属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此处的追认不仅包括书面确认,口头承诺、实际还款行为等默示方式也可构成追认。例如,丈夫单独出具借条后,妻子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或主动偿还部分欠款,均视为对债务的追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要求已婚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正是对该原则的践行,既降低债权风险,也保障非举债方权益。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法定共同债务,无需共同意思表示。
家庭日常生活需涵盖食品、衣着、医疗、交通、教育等维系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判断时需结合夫妻职业、收入水平及当地生活习惯综合认定。夫妻一方因家事代理权,有权单独为家庭日常开支举债,该债务自动归为共同债务。例如,一方独自借款支付子女学费、家人医疗费或房屋维修费,即便另一方不知情,也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超出日常需求的大额支出,不在此列。
三、超出日常需求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
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范围时,原则上属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需结合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如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一方为公司经营借款,即便另一方未签字,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最高法相关案例明确,若债权人仅能证明非举债方间接持股,无法证明债务与共同经营相关,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例外情形亦需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时可协议清偿,协议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夫妻双方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一方所负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债务需严格区分情形,精准分配举证责任:共同意思表示债务由债权人举证意思表示成立;日常家事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需举证超出日常需求;大额非日常债务由债权人举证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这一规则既遏制“被负债”现象,也防止借离婚逃避债务,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综上,一方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紧扣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需求、共同生活经营三大核心,结合法律规定与举证规则综合判断,这既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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