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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诉】历史遗留无证房不等于违建!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成功撤销不合理赔偿决定-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21 19:35:25 查看6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日,由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房屋拆迁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取得重要进展。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依法撤销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xx被拆除房屋的赔偿决定》,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处理。这一决定,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顾:无证房屋遭“一刀切”低额赔偿

   申请人系当地某村村民,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自建房屋。因历史原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但在当地属于普遍现象。2022年,该房屋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5年,街道办事处作出赔偿决定,将申请人的房屋认定为“无证房屋”,仅补偿35万余元,且未明确是否涵盖屋内物品损失,也未公开其所依据的具体“村庄搬迁补偿政策”。

   申请人认为,该赔偿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明,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无证是否等同违建?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

   1. 房屋性质认定问题  

   涉案房屋虽无产权证书,但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宅基地后建设,且周边同类房屋均获合法补偿。行政机关仅以“无证”为由将其简单归为“违建”并降低补偿标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 赔偿依据不透明 

   被申请人在赔偿决定中仅模糊引用“我区村庄搬迁补偿政策”,未向申请人公开具体文件内容,剥夺其知情权与参与权。

   3. 评估程序存在瑕疵  

   复议机关审理发现,被申请人所称的评估结果未向申请人送达,导致申请人无法就该评估提出异议,程序严重违法。

   三、复议结果:撤销决定,责令重作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结果已向申请人送达,未能保障申请人提出救济的权利,其依据该评估结果作出的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同时,复议机关指出,申请人要求附带审查的《xx村搬迁明白纸》系居委会制定,不属于可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故未支持该附带审查请求。

   最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赔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四、案件意义: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

   本案胜诉不仅体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必须程序合法、依据公开,更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建筑,更不应成为降低补偿的理由。

   在许多城乡结合部、旧村改造项目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您或您身边人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序违法也是违法,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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