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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20:17:25 查看53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苏某某是陕西省某宾馆的合法经营人。2021 年 10 月,他与房屋所有权人史某签订租房合同,承租其位于某路的自建门面房及二楼以上三层房屋,年租金 5.8 万元,租期至 2024 年 10 月,随后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常开展宾馆经营。
2023 年 2 月,为改善棚户区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启动公园西侧棚改项目,苏某某承租的宾馆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 10 月,项目管理处印发《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征收主体为市政府,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2023 年 12 月,项目管理处与房屋所有权人史某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给予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套住宅,但协议中未提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024 年 1 月 14 日,案涉房屋被拆除,苏某某的宾馆被迫停产停业,经营收入中断。
2025 年 5 月 13 日,苏某某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直至申请行政复议前,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为维护合法权益,苏某某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政府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出具书面回复及补偿。
二、争议焦点
1. 承租人能否成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权利人?
2. 市政府未答复履职申请是否违法?
3. 征收是否造成苏某某的停产停业损失?
三、被申请人辩称
1.补偿主体不适格:补偿方案明确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苏某某作为承租人,不符合补偿条件,无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2.未答复具有合理性:苏某某就同一诉求已提起诉讼,二审期间已口头答复,无需重复出具书面文件,未答复行为不违反法定程序。
3.无实际损失发生:征收期间宾馆正常营业,苏某某未及时搬迁导致的损失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政府承担补偿责任。
四、胜诉结果
确认承租人有权获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的是因征收导致的经营中断损失,苏某某作为合法经营者,实际承受了停产停业后果,有权主张补偿,打破“仅所有权人获偿” 的限制。
认定未答复行为违法: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负有书面答复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口头答复不能替代法定书面程序,未作出正式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责令限期补偿: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对苏某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五、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核心是“实际经营损失”,只要经营者合法经营、因征收导致经营中断,无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均有权主张补偿,纠正了 “补偿仅归产权人” 的实践误区。
行政相对人提交履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口头答复不具备法定效力,“已诉讼无需答复”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程序履职义务。
只要征收行为与停产停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失即客观成立,行政机关不能以“有搬迁时间”“未及时搬离” 为由否定补偿责任,保障了经营者的合法预期。
六、律师策略
锁定合法经营事实:提交租房合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苏某某是宾馆的合法实际经营者,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主张补偿奠定主体基础。
援引法律明确补偿权利: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的立法精神,强调该补偿针对的是经营损失而非产权归属,反驳 “承租人无资格” 的抗辩,明确法律依据。
聚焦行政不作为违法:指出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违反《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机关履职的程序性规定,主张其不作为违法,倒逼行政机关履行处理义务。
七、温馨提示
保留完整经营证据:承租经营时,务必签订正式租房合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手续;征收期间留存经营记录、租金支付凭证、停业前后财务报表等,证明合法经营及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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