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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三亚律师郝志国案例研读:当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成为内幕信息-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13 20:46:12 查看190次 来源:郝志国律师

甲集团的紧急会议上,一则消息让所有参会者屏住了呼吸:12亿元融资失败,22亿元债务即将到期。员工蒋某伟坐在后排,瞬间意识到了危机——他持有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会议一结束,他立刻清仓了所有相关股票。几天后,股价应声暴跌,他成功避免了336万元的损失。

然而,这次“精准”的避险操作,立即触发了监管警报。不久,蒋某伟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调查。法庭上,一个核心问题成为辩论焦点:控股股东自身的债务危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蒋某伟辩解道,债务是集团层面的“家事”,并非上市公司直接信息,且市场已有传闻。但公诉方依据内幕信息的三大法定特征,给出了有力驳斥:

一是“重大性”。数十亿规模的债务危机,足以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事后股价暴跌即是明证。
二是“相关性”。控股股东如同上市公司的心脏,其偿债能力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融资环境和经营稳定,二者利益深度绑定。
最关键的是“未公开性”。对控股股东整体债务危机的核心事实未作真实、完整的披露。市场的零星猜测,绝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信息。

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认定该信息完全符合内幕信息的法定要件。蒋某伟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并交易,实质上是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公平交易机会,构成内幕交易罪。最终,他被追缴全部避损所得336万元,并判处罚金,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为资本市场划出清晰红线:

1内幕边界很宽:不仅上市公司自身的并购、业绩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变故(如债务危机、控制权争夺、核心资产被查封),只要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且未依法公开,都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2“部分披露”极为危险:信息披露的灵魂在于真实、准确、完整。任何用含糊公告掩盖核心风险的行为,不但无法“豁免”信息的内幕属性,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更为严重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侥幸心理代价高昂:现代监管科技(如大数据监测系统)让任何与内幕信息高度同步的异常交易都无处遁形。凭借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无异于在法律的刀尖上行走。

法律支持提示
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专业且复杂,涉及信息性质、敏感期、交易因果关系等多重法律技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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