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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6/01/12 21:45:42 查看195次 来源:郝志国律师
深夜,货车司机刘某立将车停在路边休息。他不知道,几公里外,陈某鑫正驾驶摩托车以诡异轨迹驶来。陈某鑫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五倍,且无证无牌。随着一声巨响,摩托车猛烈撞上货车尾部。随后,后方一辆小车因避让不及再次撞上倒地的陈某鑫。
惊醒的刘某立见出了人命,惊恐之下驾车逃离。交警到场后,依据“逃逸负全责”的规定,认定刘某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随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然而,案件在二审出现逆转。辩护律师将焦点拉回事故发生的原点:“请问法庭,导致陈某鑫死亡的决定性原因,究竟是刘某立合规的停车行为,还是陈某鑫本人严重醉驾、无证驾驶等一系列危险行为?刘某立的逃逸发生在撞击之后,它能‘穿越’回去成为撞击的原因吗?”
法庭调查与鉴定证实:刘某立停车位置合法,第一次撞击已造成陈某鑫致命伤。逻辑结论是:悲剧的根源是陈某鑫自身极端的违法行为。刘某立的逃逸,属于事故后行为,它应当也已经在行政层面受到严惩(如吊销驾照、高额罚款),但它无法改变事故发生时的过错归属,不能成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错原因”。
二审法院采纳此观点,撤销原判,宣告刘某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判决严格区分了行政责任推定与刑事责任认定的界限。前者基于管理效率和证据优势,后者则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证明行为与结果存在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刘某立虽免于刑责,但其逃逸行为已带来沉重行政处罚,教训深刻。
本案警示:
1、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事故认定书是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关键依据,但刑事定罪需独立审查因果关系。
2、逃逸的性质:逃逸是加重情节(行政或刑事),但前提是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若对事故发生无重大过错,逃逸不必然导致刑责。
3、第一要务:发生事故,立即停车、救助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是法定也是唯一明智的选择,逃逸会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代价巨大。
法律支持提示:
交通肇事案件涉刑时,专业律师能通过对事故原因力、刑法因果关系的精细分析,有效区分行政与刑事责任,进行有力辩护。若您对责任认定有重大异议或面临指控,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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