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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2:35:20 查看183次 来源:刘东律师
写在前面:
从恋爱伊始的亲密无间,双方相互送礼表达爱意,再到谈婚论嫁时给付彩礼,难免在相处过程中发生口角,甚至恶语相向,导致双方感情降至冰点,开始互相计较得失,不再拥有原来的美好,让感情最终走向尽头。
基本案情:
丙某(男)和丁某(女)通过网络认识,双方在某平台聊天互相产生好感,约定在线下见面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初期,丙某为了能与丁某结婚,主动承担了双方日常约会费用,还帮助丁某缴纳物管费、返还个人债务和垫付日常生活开销。热恋期间,丙某赠与丁某一条铂金项链并表示想要与其领证结婚,丁某同意后并告知丙某按照家乡当地习俗,需要预先准备10万元彩礼作为聘礼,可以先领证后结婚,丙某当即向丁某转账5万元,并备注“彩礼”二字,同时与丁某预约了领证时间,领证当天,丙某向丁某转账5万元,仓促之下未备注任何信息,丁某来到某县民政局,告诉丙某没有携带户口簿,丙某驾车和丁某来到农村家中,在丁某翻找户口簿时,丙某在柜子里无意发现丁某的结婚证,随后双方发生剧烈争吵,丙某当即向丁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和其他财物,丁某不以为然,丙某催促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分享:
本案是一起恋爱过程中双方经济往来引起的纠纷,丙某为了能与丁某结婚,付出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笔者将从“术”与“道”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对婚恋期间赠与返还进行分享。
一、恋爱赠与返还的“道”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短期内转账次数频繁、金额较大和举证较难。结合案情,丙某的支出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双方恋爱期间的约会费用;第二部分是丙某帮助丁某缴纳物业管理费、返还个人债务和垫付日常生活开销;第三部分是丙某预支彩礼和赠与铂金项链,三部分性质上各有不同之处,既有小额日常消费的爱意表达,也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首先是双方恋爱期间的约会费用,这部分开销双方互有享受与付出。以本案为例,丙某和丁某日常餐饮、旅游开销和看电影等娱乐项目属于同时享受和同时付出的约会活动,其目的在于双方共同维系和增进感情的自愿性给付,符合正常恋爱交往习惯,一旦交付成功,一般视为情感过程中赠与行为完成。
其次是丙某赠与丁某的项链,以及生活中常见的赠与房车或其他具有较大金额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支出往往都超过正常恋爱的消费范畴,此类赠与大多以“最终结婚”为隐含条件,如果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或条件不成就,附条件赠与就没有意义。另外,丙某为丁某缴纳物管费、返还个人债务和支付生活开销,法律关系并不唯一,可能成立借款关系、赠与关系、附条件赠与关系以及无因管理关系等,实务中成立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情况较为普遍,主张借款和无因管理,相较于其他而言,一方面成立条件要求更高,另一方面证据要求更充分,将支出转化为债务并不容易,需要补强证据证明力。
最后是预支的彩礼,丙某在第一笔转账过程中备注了“彩礼”二字,第二笔仓促转账没有任何备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的认定范围,一方面,基于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丙某在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分别向丁某转账5万元,相较于其他零散资金增进感情的消费往来,预付彩礼金额较大,已超出日常消费需求或者特殊纪念物价值;另一方面,从时间节点上看,双方选定领证的日期既不属于生日,也不属于节日,丙某转账时备注“彩礼”二字,以此说明第一笔转账符合彩礼一般特性,第二笔转账虽未有任何备注,但根据丙某预支彩礼目的和双方恋爱习惯看,一次性转账5万元并非常态,既有表达对丁某的情感和诚意,也有特殊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符合彩礼的特性。
那么,上述彩礼是否成立婚约财产纠纷和附条件赠与?从婚约财产纠纷的角度看,呈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第一是核心目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动机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于婚约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且无需征得同意;第二是财产范围,婚约财产纠纷的财产范围基于婚约习俗产生,各地风格迥异,一般主要涉及彩礼、订婚金和其他贵重物品等,包括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婚房与婚车,涵盖范围广泛,需要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给付目的认定,如果双方仅存在恋爱事实却无明确婚姻缔结的合意,通常不被认定为婚约财产;第三是主体范围,婚约财产诉讼主体涉及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父母或其他亲属,伴随着两个家庭财物往来产生的经济纠纷;第四是法定情形,若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所附条件无法成立,接收一方需要根据法定情形和双方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看,当事人除了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赠与行为内容合法确定外,赠与人需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并附上特定条件一致同意履行,如果条件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会发生或不发生,那么该条件没有法律意义,合同应按一般赠与处理。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丙某预付彩礼后未能如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所附条件不成就,丙某要求丁某返还彩礼,既成立婚约财产纠纷,也成立附条件赠与。
二、恋爱期间赠与返还的“术”
通过对恋爱赠与返还“道”的整体梳理分析,对于三个部分有了清晰的认识,通过经济来往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处理实践问题?
本案办理过程中,丙某为了能使双方感情长期发展,主动承担日常生活中重大开支,实务中,如何一次性主张款项以及明确诉讼方向尤为重要。
关于第一部分,双方日常开销现金财物交易频繁,属于共同约会感情维护期间自愿给付的费用,主张返还难度较大,支持返还概率普遍较小,包括双方日常爱意表达或者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和红包,这部分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分手后通常也不能返还。
关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自双方认识伊始,丁某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为先决条件让丙某甘愿付出,双方恋爱期间,丙某赠与丁某铂金项链、帮助丁某返还他人债务、负担丁某的其他日常开销以及预支彩礼,所涉资金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丙某咨询我们时,考虑到无论是婚约财产、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和无因管理返还为诉讼方向,丙某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经过研判后,建议丙某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整理,并拟写成《分期还款协议》后联系丁某签署,经过不断协商,向我们提出丙某在还款期间内互不打扰,丙某欣然同意,当日返还了铂金项链。在一个月内,丁某拒不返还债务,期满后,丙某委托我们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丁某提出与丙某有结婚的打算,自己抗辩正在协议离婚,因此无法领证,预付的彩礼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之前与丙某约定以彩礼抵扣借款,有微信聊天可以佐证。针对丁某提出的抗辩,我们向法庭陈述了案件主要事实,一方面,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未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丙某预付彩礼目的是为了与丁某结婚,现双方未领证,彩礼目的不能实现,丁某理应返还;另一方面,双方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表明丁某对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无异议,故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丁某应依约全面履行协议内容,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已执行终结。
律师提示: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结语:
诉讼必然存在风险,降低风险的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就是最好的结果。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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