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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4:48:33 查看166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与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9月生下一子,双方于2008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后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王某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2022年2月,因双方发生矛盾,王某离家外出,二人开始分居,儿子随付某生活,现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判令夫妻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标准。王某与付某婚前即共同生活,并为被告怀孕生子,在这之后仍能选择走进婚姻,足见二人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亦较为稳定;且二人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两年来,二人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疏于对夫妻感情的修复及家庭成员亲情的维护,未对彼此及孩子尽到应尽的义务,致使二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婚后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难免因家庭关系、经济压力及孩子的教养等问题产生各种矛盾,但双方应在相互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把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夫妻感情问题区别对待,不应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来回避,甚至加深矛盾。王某虽已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双方在本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其离婚诉求后,二人和好并共同生活;付某表示了强烈的和好意愿,且二人分居时间尚短,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综上,王某主张与付某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原告能否举证证明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虽然在离婚案件中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几率较高,但并不是必定会准予离婚。法院判定的标准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次数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并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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