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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同居婚约财产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09 14:45:42 查看147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魏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8月两人同居。从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11月29日,魏某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郭某转账共计150272.1元,金额从几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多数为几十元,大额有2021年7月16日的5000元、7月25日的10000元、8月20日的10000元、8月28日的25000元、9月21日的10000元、9月25日的5000元。2019年8月28日,魏某为郭某购买"五金",具体为彩宝吊坠(价值2338元), k 金项链(价值3638元), k 金项链及 k 金吊坠(价值3786元), k 金耳饰(价值2187元),共计11949元。2019年9月,郭某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输卵管梗阻,截止2019年9月,魏某为其支付医疗费共计9246.5元。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魏某为郭某支付医疗费1638.7元。2019年11月魏某向郭某平安银行信用卡转款2000元,2019年11月,向郭某中信银行信用卡转款2400元。2020年7月7日,两人拍婚纱照花费1849.8元。两人在同居期间,多次发生矛盾,魏某以无法实现结婚目的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相关款项,郭某不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某45000元。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某彩宝吊坠、 k 金项链、k 金吊坠、 k 金耳饰或折价返还11949元。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魏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向被告郭某给付了彩礼款及"五金",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彩礼,根据双方已同居生活近二年时间等因素,被告应酌情适当返还彩礼。见面礼系依习俗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一方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该款项不属于彩礼。魏某及其亲属给予郭某的见面礼2600元,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原告魏某通过微信转账一共付给被告郭某150272.1元,称其中65000元为结婚彩礼,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也承认该款项为彩礼,对此本院认定结婚彩礼为65000元。综合考虑魏某支出款项金额、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习俗等因素,酌定郭某返还魏某彩礼45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转账的其他款项以及向被告信用卡的两次转账2000元、2400元,均在两人恋爱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同居时间近两年,该项转款应属于恋爱同居期间的正常消费支出,故原告该项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给被告购买的彩宝吊坠、 k 金项链、 k 金项链及 k 金吊坠、 k 金耳饰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现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上述物品都在原告家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其抗辩理由也不合常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为实现结婚目的拍摄婚纱照的1849.8元,属于实际的支出,亦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原告要求返还拍摄婚纱照费用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11546.2元的主张,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且部分费用系被告在同居期间怀孕并做了引产手术的支出,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即日常所说的彩礼纠纷。该类案件的焦点一般有两个,一是一方支付另一个方的财物中哪些属于彩礼的范畴,二是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属于我国传统嫁娶礼仪的婚约习俗,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通过检索部分地区制定的相关文件,一般认为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贵重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财物。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相关规定,同时法院还会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支出款项金额、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习俗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五金”以及45000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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