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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6:02:14 查看94次 来源:郝志国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细化了 “网络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 的定罪规则,回应了电商平台保健品销售的高风险问题。实践中,不少微商、电商通过网络销售含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食品,因销售范围广、隐蔽性强,刑事追责力度大。专业律师能通过论证主观明知、销售数额、危害后果等,为涉案人员争取罪轻辩护。本期 “以案学法” 聚焦网络销售违禁减肥食品的刑事风险,解析辩护要点。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 1541 号 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网络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的行为定性
杨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电商平台销售 “闪电强效瘦”“俏妹减肥胶囊” 等减肥食品。执法部门在其仓库查获涉案食品 4089 盒,经检测,所有产品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经查,杨某累计销售涉案食品金额达 26 万余元,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头晕、心悸等不适症状。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属于 “有毒、有害食品”:西布曲明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酚酞属于泻药类药物,长期服用危害人体健康,均符合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标准。
网络销售不影响罪名认定:无论销售渠道是线下还是网络,只要销售含违禁成分的食品,即构成该罪。
销售金额与危害范围影响量刑:销售金额达 26 万余元,且已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属于 “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核心裁判价值
明确网络销售违禁减肥食品的定罪规则,强化对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的监管,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网络食品销售行业合规提供司法指引。
辩护关键要点
此类案件辩护需把握三大核心方向:
否定 “主观明知”:提供采购凭证、供应商虚假承诺证明等,主张对产品含违禁成分不知情,系被欺骗销售。
降低销售金额认定:提供销售记录、退货凭证等,证明部分产品未实际售出,或已退货,应从销售金额中剔除。
争取从宽情节:证明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申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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