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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继父母赡养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08 14:28:32 查看156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冯某与万某的母亲于1998年3月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冯某与万某系继子女关系,万某3岁多随冯某生活至成年,冯某对万某尽到了继父的抚养义务。万某现在上海一边学习一边打工。冯某近年来年老体弱,因病多次入院治疗,生活困难。冯某退休基本养老金每月4429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万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冯某赡养费500元;二、被告万某每年在放假期间探望原告冯某不少于两次;三、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我国法律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被告万某随其母与原告冯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冯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被告已成年,虽主张自己一边上学一边打工,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一边上学一边打工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本院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告一边上学一边打工的现状等情况,酌定被告负担的赡养费数额每月500元为宜。对于原告探视的诉求,本院根据被告正在上学的事实,酌定被告每年在放假期间对原告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探视。对原告诉求的医药费、护理费、保姆费共计10万元,护理费、保姆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医药费考虑到原告有退休基本养老金,有医疗保险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等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原被告虽系继父女关系,但被告仍负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另外赡养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老年人的诉求如何具体化。根据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除了要求支付赡养费外,还可有定期看望、问候、妥善安排住房等合理要求。本案就制定了具体诉求,要求被告万某每年在放假期间探望原告冯某不少于两次,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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