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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7:35:07 查看147次 来源:魏潭良律师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年龄尚小,尚未成年。接到指派后律师就想尽量在检察院阶段可以不起诉处理,降低对当事人的影响。律师通过阅卷对案情进行分析,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豫自贸郑检未刑不诉〔2025〕xxx号
被不起诉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性,200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5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x,系被不起诉人王xx父亲。
辩护人魏潭良、庞xx(实习),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郑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不起诉人王xx落实了法律援助;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5年8月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王xx及其法定代理人王x、辩护人魏潭良以及听证员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xx、刘xx在白xx、刘x等人的组织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对涉案资金进行转移。其中刘x负责招揽车队成员,闫x负责驾车接收、转移现金,王xx、刘xx、田xx到指定位置收取被害人现金,并将所收现金放置在特定位置。具体过程为:刘x于2025年3月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一网吧内,结识王xx,后又通过王xx介绍结识刘xx、田xx。王xx、刘xx、田xx在刘x的组织下,于2025年3月中下旬至4月11日,到附近的指定位置收取被害人现金,并将所收现金放置在,后由闫x(另案处理)开车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对涉案资金进行转移。目前已查实王xx、刘xx协助上线2025年3月中下旬至4月11日期间作案三起,涉案资金共计122600元。
1.齐xx于2025年4月10日晚上23时许,在郑州市郑东家中被骗78718.96元。其中23700元系齐xx于2025年4月10日上午10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的被骗现金。
2.赵x于2025年4月10日下午17时许,在酒店被骗102895.82元。其中58900元系赵x于2025年4月11日11时许在附近送出的被骗现金。
3.韩x于2025年4月11日下午15时许,在郑州市郑东宿舍内被骗40000元,该40000元系被害人韩x于2025年4月11日15时许在附近送出的被骗现金。
2025年4月11日,王xx被公安机关定点抓捕到案。被不起诉人王xx已退回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晰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5年8月15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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