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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7:43:40 查看102次 来源:魏潭良律师
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经律师向检察院沟通,说明不批捕的原因,进行不批捕意见的提交,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郑惠检刑不诉[2022]xx号
被不起诉人朱xx,男性,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2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8月10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6日或7日22时许,被告人xxx(已起诉)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豫z6bxxx)行驶至郑州市金水区路北的人行道处,使用提前准备将的剪刀、撬杠等工具盗窃路灯下的电缆线共计105米左右,价值2110.5元。其并于次日早上6时许,在郑州新郑市废品收购站,以37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朱xx、殷xx(已被不起诉),经称重电缆线共计约42公斤,其收到朱xx支付的现金1500元左右。
2022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闫xx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豫z6xx)行驶至郑州市金水区的人行道处,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剪刀、撬杠等工具盗窃路灯下的电缆线共计137.5米左右,价值2763.75元。其并于次日早7时左右在郑州市新郑市的废品收购站,以36元每公斤卖给被不起诉人殷xx、朱xx夫妇,经称重电缆线共计约55公斤,其收到殷xx支付的现金1900多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xx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投案。
被不起诉人朱xx、殷xx家属主动退回犯罪收益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xx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人朱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并积极悔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x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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