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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7:15:52 查看71次 来源:魏潭良律师
当事人何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介入案件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何xx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刑不诉[2022]xx号
被不起诉人何xx,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个体,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7日2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x、何x、何x、何xx(三人另案处理)在大盘鸡店内吃饭,因琐事与被害人xxx发生纠纷,何xx、何x、何xx、何xx对颜xx拳打脚踢,造成颜xx受伤。经鉴定,颜方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何xx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何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本院申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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