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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6:09:54 查看4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网店经营者)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自2022年6月起,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某商行”、“某尔母婴店”及“某妆全球优选”三家网店,长期从事假冒“pi***”品牌玩具公仔的线上销售活动。经侦查查明,截至2025年1月案发,其通过上述渠道累计销售假冒玩具公仔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27余万元,行为持续时间长,销售规模大。
2025年1月,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某市何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搜查并依法扣押了尚未售出的、标有“pi***”及“ho**”商标的玩具公仔共计413余件。后经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扣商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到案后,何某对其知假售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案件审理阶段,何某主动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3、基于以上从轻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对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争议焦点
在销售金额已达“特别严重情节”标准的情况下,鉴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充分考量了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判决不仅通过自由刑和财产刑给予了惩罚,也通过适用缓刑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强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严肃性。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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