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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6:08:03 查看56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胡某受万某雇佣,在某安置小区6号楼周边车库做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按照32元/平方米结算该工程。工程竣工后,万某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122,985.7元。2022年9月1日,万某向胡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小宁邙山工地工程款122985.7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柒角整,欠款人:万某,身份证号xxxx,2022.9.1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万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劳务费122985.7元及利息(以122985.7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为被告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具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22985.7元,并出具“欠条”核实确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确认。
案件分析:
本案原告提供关键证据“欠条”一份,欠款人明确为被告万某,但被欠款人却不明确,“欠条”载明的“小宁”并不能当然确定为原告胡某,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力,代理人遂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证人证言类证据对“欠条”进行印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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