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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26:38 查看7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孙某某(网络主播)
原告辩护律师: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某传媒公司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2024年8月初,原告孙某某通过招聘平台联系被告传媒公司,双方于8月6日通过微信在线签订了《传媒主播合作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孙某某成为被告旗下独家主播,被告每月向其支付8000元保底工资,但支付前提是孙某某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少于25天且总时长不低于145小时。合同履行期间,孙某某在2024年8月6日至25日期间,实际完成了上述约定的直播时长与天数要求。然而,被告却以孙某某未满足双方另行于8月6日签署的《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中“每月发布25条短视频”的附加条款(孙某某当月仅发布21条)为由,拒绝支付该月保底工资。
此举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孙某某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24年8月6日签订的《传媒主播合作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4年8月6日至9月6日期间的保底工资8000元。
四、被告辩护意见
1、承认签订了两份协议(主合同与补充协议)。
2、主张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享受保底工资(“特色服务”)需同时满足“每月发布25条短视频”等全部条件。
3、因原告8月份仅发布21条短视频,未满足全部支付条件,故其有权拒付保底工资。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底工资4000元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2、补充协议中“每月发布25条短视频”这一条件,是否构成对主合同中保底工资支付条件的变更或补充?
六、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8月6日签订的《传媒主播合作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28年8月6日至9月6日期间的保底工资4000元。
七、案件总结
主合同约定的直播天数与时长是支付保底工资的核心条件,原告已完成。补充协议中的短视频发布要求,是原告享受“特色服务”的附加并列条件,而非对主合同支付条款的变更或替代。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的支付标准。
当合同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协议时,应准确界定各条款的性质与关联。后签订的补充性条款若未明确取代或修改主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则不影响主合同中已成就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mcn机构)不能随意以附加、未明示变更核心条款的条件为由,拒付合同明确约定的劳动报酬。
八、本案关键词
#主播服务合同 #保底工资合同纠纷 #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条款解释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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