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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35:15 查看5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原广州某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创意策划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拉新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创意策划有限公司为某媒体有限公司增加某平台真实、有效的新用户,某媒体有限公司则向某创意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在实际推广过程中,某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通过购买手机号、验证码等方式进行虚假推广,骗取某媒体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某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采用虚假手段骗取推广费的情况下,仍按照公司安排,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机号、验证码进行虚假刷单,参与骗取某媒体有限公司支付的推广佣金。
经审计,董某某参与虚假刷单所涉佣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其个人从中获利约3万元。2023年12月19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三、 公诉机关指控
认为董某某在履行公司签订的“拉新外包服务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对方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初犯、偶犯,且案发时年纪较轻。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从犯认定)应如何评判?
2、其具有的如实供述、部分退赃等情节,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从轻处罚?
3、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六、 判决结果
1、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合同诈骗案件中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受单位领导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综合考虑其具有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了初犯、年轻的从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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