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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04 15:51:40 查看69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原系某xxxx有限公司员工,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2x日至2022年10月1x日。该公司为原告办理缴纳了社会保险,参保时间为2017年7月1日。2020年10月x日,何某某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手拇指远节指骨近段粉碎骨折和多发软组织损伤,2020年10月1x日出院。2021年11月1x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5月31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何某某为拾级伤残。

2020年11月2x日,何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光伏电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同意解除,并于当月办理停保业务。何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光伏电力公司未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何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何某某自行向社保中心咨询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问题,被告知社保中断,无法办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社会保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核定并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责。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保中心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办理本辖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工伤发生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原则,而非以待遇支付时参保状态为原则,享受工伤待遇关键在于工伤发生的时间。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发生工伤时尚在正常参保状态,何某某发生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并在发生工伤后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应满足的条件。被告社保中心辩称原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其社保处于停保状态,无法受理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发生工伤时,职工处于参保且已缴纳保险费的状态,社保经办机构就应当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职工必须处于参保和缴费状态,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下才予以支付,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工伤保险势必停止中断,因此被告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逻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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