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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逾期利息是否可以主张,民间借贷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6/01/04 15:34:16 查看64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高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刘某因资金困难分别向王某与高某借款26000元、10000元。刘某于2014年8月1x日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王某金额贰万陆仟元整,高某金额壹万元整。借款人:刘某,2014年8月1x日"。因没有还款,到2022年1月x日出具第二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王某现金贰万伍仟元正(小写25000元),今借高某现金壹万元正(小写10000元)。此借条每年更换一次。借款人:刘某,2022.1.1."该张借条有刘某签字及按捺指印确认。在出具第二份借条时,王某免除刘某1000元的借款,现仍欠25000元未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x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利息)。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1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某、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欠原告王某25000元及高某10000元未归还,有微信截图凭证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向二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故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案件分析:

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事实也较清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二原告共同诉讼合并审理问题,二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实为两个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即王某对刘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和高某对刘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时从程序上将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并分项判决。关于第二个问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因本案被告出具的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之日为被告逾期还款的起算日,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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