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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1:34 查看58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x日,梁某与xx建筑劳务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商谈高速公路横向排水合作事宜。2022年10月1x日,xx建筑劳务公司作为甲方、梁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连霍高速路上洛阳段改造合同》,xx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梁某分别代表甲方、乙方签字,xx建筑劳务公司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约定,该建筑工程为包工承包方式,机械设备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工程所需一切材料,采购并负责运至施工地点,乙方自行组织机械设备、工具、人员;工程款由原告垫资,公路里程每两公里甲方给乙方清算一次。甲方不能及时给乙方发放工程款引起乙方起诉的,起诉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原告于2022年10月1x日至2023年1月x日通过微信分五次向王某转账7800元作为定金。2022年10月2x日梁某组织人员进场、2022年11月中旬完工,施工内容为横向排水。
2023年1月x日,xx建筑劳务公司就施工进行结算,并出具"签证"一份,载明"本工程以上验证核实,23条沟横向排水施工,有梁某验证属实,核对无误,由本公司验证属实施工现场见证,此工程款十万零伍仟陆百捌拾元整<105680元整>,公司直接对接施工队:梁某直接领取,签证人刘总",加盖王某印章和xx建筑劳务公司发票专用章。该份"签证"上另载"老王欠,梁某机械费四个台班,每个台班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整),从公司领取",加盖xx建筑劳务公司发票专用章。两项合计110480元。2023年1月1x日、2月2x日、3月x日,xx建筑劳务公司通过他方向梁某代付7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保证金7800元未退还。梁某因该纠纷委托律师起诉,支付律师费4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原告梁某余欠工程款项40480元;二、被告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原告梁某违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40480元为基数,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付清之口止);三、被告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某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某定金7800元;五、驳回原告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连翟高速路洛阳段改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己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双方已经结算,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110480元,扣已付70000元,余欠4048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限期给付。原告主张的利息,系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数额并无不当,被告也应给付。原告支付被告7800元定金,因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完毕,被告应予退还。原告诉求的律师费,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方不能及时给原告发放工程款引起原告诉讼的,起诉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中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一个是工程范围(工程量),一个是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本案纠纷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合同,对工程量以及结算方式无争议,并且有视同结算凭证的“签证”,双方对应支付的工程款已进行了核算确认,被告理应按照确认过的金额支付工程款。本案法院还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发生纠纷所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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