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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25:09 查看92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xx技术有限公司承建某工地电缆安装工作,经他人介绍,xx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中的部分敷设电缆工作交由无相关施工资质的给侯某承包施工。2021年4月,侯某雇佣王某到工地敷设电缆,每天工资180元。王某工作期间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021年4月2x日,王某在工地梯子上拉电线时,因梯子滑落致使其从梯子上掉落受伤。王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1x日出院,住院21天。侯某垫付住院期间费用42476元。
2022年6月x日司鉴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左腕关节损伤遗留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某左肘关节损伤遗留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王某出院后的误工期159日、护理期69日、营养期69日为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8844.3元;二、被告xx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61320.8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被告电气公司将案涉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个人侯某,存在选任过错,而且对侯某组织施工期间也没有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故电气公司的上述过错与造成本案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侯某对其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从事敷设电缆工作时,没有相关资质证书,且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电气公司、侯某、王某各自过错程度,本院认为电气公司承担30%责任,侯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自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案件分析:
本案作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以及难点是:1.确定责任主体,2.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存在劳务关系,又存在违法分包关系,通过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了两个事实:一是侯某雇佣王某到工地敷设电缆,二是xx技术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敷设电缆工作交由无相关施工资质的侯某承包施工。由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侯某、xx技术有限公司需对原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被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我国《民法典》实施前,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违法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自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经过修正,已删除了该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后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各法院针对此种情形有以连带责任判决的也有以按份责任判决的,本案法院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以按份责任判决被告电气公司承担30%责任,侯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担40%的责任。
相关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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