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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31 10:21:23 查看77次 来源:李鉴春律师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

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工作要点

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1. 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
    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2. 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
    辩护人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3. 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
    辩护人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4. 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 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四、辩护意义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辩护人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以下辩护价值:

  • 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

  • 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 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

  • 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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