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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0:16:44 查看87次 来源:李鉴春律师
刘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在云南昆明将两个装有干果的包裹邮寄至郑州,收件人为赵某。赵某在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包裹内查获疑似毒品麻果50袋,净重1060克。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刘某案发后一度逃匿,后主动投案,辩称其系受朋友“阿狗”委托邮寄包裹,对包裹内藏匿毒品一事并不知情。
二、辩护策略与专业工作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刘某及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展开体系化、针对性的无罪辩护:
紧扣主观要件,构建证据支撑
辩护人着重梳理刘某的稳定供述,其明确指出:
受“阿狗”指使邮寄包裹时,对方未告知内藏 毒品;
其本人未打开包裹查验内容。
上述供述直接支持刘某“不明知”的主张,且与其他证据无矛盾。
运用逆向推理,瓦解指控逻辑
辩护人深入分析同案人员赵某的供述,指出:
赵某与刘某互不相识;
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毒品交易联络或资金往来。
由此反向论证刘某系被他人利用运送物品,对其中的毒品交易不具备主观认知可能性。
依据刑法原理,论证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规则,强调:
本案缺乏推定刘某“应当明知”的客观情形;
在无法证明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客观上协助运输即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沟通与意见提交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系统阐述上述观点,强调定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追究刘某刑事责任。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刘某主观上无运输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辩护价值体现
本案涉及毒品数量达1060克,案情重大,在刘某曾逃匿又投案的复杂情节下,辩护人通过精准锁定“主观明知”这一核心争议,从正反两方面构建证据与逻辑体系,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本案充分说明: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律师应善于运用客观证据反向论证主观状态;
准确把握“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与推定界限,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
审查起诉阶段的专业沟通与书面意见,能实质影响检察机关的裁量决策,及时阻断不当追诉。
通过专业、细致、坚守法定证明标准的辩护工作,本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独立价值与专业作用。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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