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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分居离婚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30 14:45:01 查看87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王某、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6月2x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何某1,2015年1月x日出生。二人婚后与何某的父母一同居,婚生子何某1主要由何某的父母照顾。2021年4月x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婚生子何某1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1日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子何某1的生活费直至何某1年满十八岁止。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前相处甚少,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信任,未能建立稳固、融洽的夫妻关系,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妥善处理而分居,两人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婚生子何某1自出生就被告父母照顾教养,原告主张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经本院电话沟通,被告对原告以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分析:

离婚诉讼中,法院须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要及时判决。原告要达到离婚的目的,需举证证明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主要是对夫妻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认识仅半年多结婚,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最终判离,有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重要的一点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未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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