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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4:44:29 查看63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何某与刘某于2021年3月认识,4月以恋人关系交往。何某多次给刘某转款及购物,转款记录中较大额转账有:2021年4月1x日15000元、2021年4月2x日7300元、2021年5月1x日3000元、2021年5月2x日3000元、2021年6月2x日1500元、2021年6月2x日1000元共6笔,合计30800元。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何某要求刘某归还转账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何某借款30800元;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刘某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何某借款,因双方恋人关系未出具借条,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款记录相互映证,借贷关系存在。何某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院对其请求的大额转款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购物、小额转款等消费及赠予性质的转款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民间借贷诉讼,重点在于证明借贷合意以及出借人已履行出借义务。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双方系恋人关系,原告无类似借据、欠条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而两者之间的转账行为在性质上有多种可能性,例如赠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原告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除了转账记录外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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