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大家都在搜:

律师

或者
发需求

光法案例丨机动车借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30 14:43:41 查看92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x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何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等,住院46天,于2021年7月2x日出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同等责任、何某负同等责任。2022年4月x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何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评为十级伤残。案涉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吴某名下,该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3年3月x日,何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王某、何某1、何某2、何某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何某1、何某2、何某344971.93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何某1、何某2、何某32635.25元;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处理,认定刘某负同等责任,何某负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吴某名下,该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权利,损失应首先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车辆属性,应由被告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有驾驶证,被告吴某出借车辆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较简单,需要关注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原告主体问题,二是车辆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在立案时,被侵权人王某尚未死亡,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死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王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那是否意味着近亲属范围内的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是否需要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具备诉讼资格的人员范围被确定为已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而近亲属和继承人并不完全等同,况且继承人有顺序之分。从法律规定来看,近亲属的请求权行使并不需要遵循顺序的限制,都可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且只需部分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实务中,法院会参照继承案件的程序处理,要求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关于第二个问题,相关法规定有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定的几种情形下,车辆出借人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律图,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
平台保障
律师入驻
常见问题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