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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4:42:52 查看69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三四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很快便于当年的6月2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付某x,出生于2022年11月x日,目前不满2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三观严重不合,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勤勉持家,但却得不到被告及被告家人的尊重和信任,在原告刚生育孩子的一个月内,因家庭琐事被告母亲竟然将原告的手机摔毁,并且被告及被告父母一同污言秽语的谩骂殴打原告,这种恶劣的行径给刚生产完毕未能恢复身体健康的原告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在2022年12月1x日当晚原告无奈报警处理。在2023年1月xx日,被告饮酒后回家将原告摁在床上,并扬言要将原告及孩子全都掐死,被告的暴力行为使得原告再次求助民警,才得以平息该纷争。原告为了避免被告再次做出过激行为,当晚便前往亲戚家居住,第二天原告再次返回被告家中时,被告父母依旧污言秽语的辱骂,不让原告进家门。原告自2023年2月份至今,一直在外生活,自此与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经过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做出(2023)豫0x0x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未能使得原告离婚成功。自上次诉讼终结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一丝缓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付某x由被告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应予配合。
三、豫xx53xxx号xx牌汽车归被告付某某所有,被告付某某于2024年4月x日之前向原告郭某某支付20000元,原告郭某某于收到20000元之后三日内配合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有家暴倾向,诉讼请求支持可能较高,搜集证据,调解结案大大节约时间和精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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