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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调解离婚-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29 09:52:44 查看85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4月x日在洛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隋某宸,出生于2014年7月2x日。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而且被告脾气暴躁,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多次向原告提出要离婚,原告念及孩子尚小及维系家庭稳固性,一再忍让,虽然被告多次承诺以后会改正,要求原告再次给机会,但是至今没有改正。被告于2022年2月份前往广州打工,但是却极少给家里转钱,极少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及孩子的教育费用,这些经济重担一直均由原告一人承受,导致原告身心俱疲,甚至被告拿着原告的信用卡刷取1.9万元,被告又以没钱为由让原告代为偿还。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亲照看照料,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原告极其没有家庭安全感,自2022年2月份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另外,原、被告婚内无夫妻共同债务,但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生活居住的被告老家现即将拆迁,该拆迁补偿款(或者补偿的房产、其他对价财产)应当有原告及婚生子隋某宸的份额,待该拆迁补偿到位后,原告可另行诉讼处理,此次诉讼保留诉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隋某宸由原告孙某某抚养,被告隋某每个月于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隋某对婚生子隋某宸有探视权,具体时间有双方另行协商;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案件分析:

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想离婚,但是完全不符合上述的离婚法定情形,法院可能基于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而不会判决离婚。因此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积极与对方进行多轮沟通、调解,已达到离婚的目的,这样也可以大大节约当事人的时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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