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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离婚后财产纠纷-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29 09:51:56 查看84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2年7月2x日在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共同房产一套,位于xx区北五路1号院1xx幢2-2xx2,现在开始出售,房屋出售之前的每月房贷1404.69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直接还给银行,房屋出售之后扣除所有费用,实际所得房款两人平分。两人成功离婚后,在2023年10月xx日,原、被告双方又协议约定:甲方高某,乙方王某,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有一套位于xx区xx路1号院1xx幢2-2xx2,目前该房屋已经出售,售房价格双方均表示同意认可,双方协商房屋出售款扣完银行剩余贷款金额,剩余的钱款协商如下:甲方16.75万元整,乙方16.75万元整。由于后期钱款打在甲方账户,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贷款通过后,不管任一笔房款到达甲方账户,甲方应优先支付给乙方的钱款。2023年12月xx日房款已到达被告账户后,原告与被告联系时,被告不接电话,微信也不回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支付款项163604.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4年1月xx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与林某于2023年12月xx日自愿离婚并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整体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协议,该协议系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出售之后扣除所有费用,实际所得房款两人平分”,现高某已认可收到房款,其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王某支付实际所得房款一半,现王某诉求对扣除物业费等后的327209元房款进行平均分配,本院予以支持,故高某应向王某支付房款163604.50元(327209÷2)。对于王某诉求的逾期利息,高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故本院酌定高某向王某支付自诉讼之日即2024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对于王某诉求的保全责任保费及律师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某辩称双方存在除离婚协议中农约定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但高某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债务均系产生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已达成一致意见,故高某关于使用房款偿还其他夫妻债务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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