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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资也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方案(附法律依据)-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25 19:23:36 查看103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背景:王某(资金方)与李某(资源方)拟合伙创业,目标持股比例为王某80%、李某20%,但李某无力出资。以下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6种合法可行的股权架构方案:

方案一:王某先实缴持股,后0元转让20%股权给李某

核心操作

1.王某单独成立xx公司,注册资本按双方约定设定(如100万元),王某按《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缴全部注册资本(或至少实缴对应20%股权的出资额),工商登记持股100%。

2.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或0元股权转让协议),将20%已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李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且实缴完毕的股权,受让人无需额外履行出资义务,仅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税务合规要点: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若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不高于已实缴注册资本,0元转让不构成“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小额注册资本初始设立 王某溢价增资稀释股权

核心操作

1.王某与李某共同成立xx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10万元(小额便于李某出资),按持股比例60%、40%实缴(王某实缴6万元,李某实缴4万元),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缴出资比例对应股权”的基本原则。

2.公司成立后,王某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约定除外”条款,通过股东会决议(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见《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进行溢价增资:王某实际出资800万元,其中1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3.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万元,王某实缴总额76万元(6万 70万)、李某实缴4万元,持股比例自动调整为80%、20%。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新增资本时,股东可约定不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为溢价增资调整股权比例提供依据。

-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增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确保程序合法。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溢价出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股权比例计算。


方案三:公司设立时直接约定“同股不同价”

核心操作

1.王某与李某在《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同股不同价”条款(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约定除外”规则)。

2.设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约定:王某出资400万元(其中8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3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持股80%;李某出资20万元(全额计入实收资本),持股20%。

3.双方按约定实缴出资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李某仅需出资20万元即可获得20%股权。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额比例分配股权,为“同股不同价”提供法律支撑。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溢价出资部分可依法计入资本公积,不改变股权比例约定的效力。


方案四:李某认缴出资 分红实缴(穿透主体避税)

核心操作

1.王某与李某成立xx公司,注册资本按约定设定,李某按20%比例认缴出资,出资期限约定为5年(《公司法》最新规定,2024年7月1日后成立公司认缴期限最长5年)。

2.公司盈利后,李某优先以分红款实缴出资;为规避20%个人所得税,李某先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可设定为1万元,降低实缴压力),通过a公司持有xx公司20%股权。

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xx公司向a公司分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收到分红后再向xx公司实缴出资,完成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认缴出资股东可按约定比例享有分红权(全体股东无相反约定时)。

- 《公司法》最新认缴规则(2024年7月1日实施):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为5年。

- 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方案五: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合规评估)

核心操作

1.李某购置合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作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2.评估后,李某以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如评估价20万元),占xx公司20%股权,王某以货币出资80万元,占80%股权。

3.办理非货币资产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完成实缴出资程序。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用知识产权等可作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非货币资产出资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出资人需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 需履行正规评估程序,避免因“高估作价”被认定为虚假出资;

-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溢价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若公司未来计划ipo,非货币资产出资可能需通过货币置换确保合规。


方案六:王某代为出资 明确法律关系(避免代持争议)

核心操作

1.王某与李某签订《代为出资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应缴的20%股权出资款由王某代为支付,该款项性质为“无对价赠与”或“附条件资助”,而非股权代持(避免被认定为隐名代持,见《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2.出资方式选择:王某可直接向公司账户转账,备注“代李某缴纳20%股权出资款”;或先转账给李某,由李某再转入公司账户(留存转账凭证及协议作为佐证)。

3.协议中需明确:李某已通过王某代为出资完成实缴义务,享有完整股东权利,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避免未来ipo时被认定为“股权权属不清”。

法律依据

- 《公司法解释三》:股东出资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出资后出资人取得完整股东资格。

- 《民法典》合同编:代为出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明确即有效,可排除股权代持的认定。

关键条款设计

- 明确出资款性质(赠与/资助),而非借贷或代持对价;

- 约定王某不得就该出资款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 全体股东出具书面确认函,认可李某的实缴出资及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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