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2/21 10:14:24 查看259次 来源:赵金静律师
“询问”与“讯问”的法律分野
在法律与日常生活的交汇处,“询问”与“讯问”这两个看似相近的词汇,却承载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意涵与实践重量。它们不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信息获取方式,更映射出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那条至关重要的边界线。理解二者的本质区别,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从核心定义观之,“询问”本质上是一种平等、开放的了解与调查方式。其主体广泛,既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乃至普通公民。对象主要是证人、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目的在于收集证据、澄清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被害人通常以相对和缓、非强制的方式进行,被询问者享有较为自由的陈述空间,其拒绝回答一般不会直接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讯问”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与追诉倾向的司法职权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特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面对面审查与诘问。其对象身份特殊,直接牵涉可能的刑事责任,程序要求严格,整个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压力。
进一步剖析,二者的差异根植于不同的法律场景与程序阶段。“询问”如同织就一张事实之网,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始终,从初期的线索摸排,到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乃至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都可能出现其身影。其氛围相对平和,重在信息的自然流露。而“讯问”则更像一把精准的手术刀,主要用于刑事侦查阶段,直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法律为其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枷锁:讯问必须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有明确上限;对重大案件或特定情形,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关键的是,法律明确禁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并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这些程序设计,意在平衡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更深层的区别,在于二者所关联的法律后果与权利保障等级。“询问”所获陈述,主要是作为印证案件其他证据的素材。而“讯问”所得供述与辩解,本身就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且对案件定性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正因如此,法律为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构筑了更为坚固的权利屏障:享有被告知涉嫌罪名与相关权利(如聘请律师)的权利;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些权利设计,旨在防止公权力滥用,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在实践中,混淆“询问”与“讯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若将本应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人员仅进行“询问”,可能变相规避法律对“讯问”的严格规制,导致其诉讼权利受损;反之,若对证人等采取“讯问”的强制姿态,则可能造成证言失真或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区分适用,公民亦应知晓自身在不同情境下所处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询问”与“讯问”虽仅一字之差,却清晰划定了不同法律程序、不同主体身份与不同权利保障水平的界限。前者体现了社会管理中一般的查明事实需求,后者则彰显了刑事诉讼中国家追诉权与公民防御权的激烈互动与精密制衡。明晰这一区分,不仅是对法律专业性的尊重,更是法治社会中权力谦抑与权利彰显的生动写照。唯有恪守此边界,方能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既不懈追真相,亦不辱没尊严,在程序正义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