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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3:24:44 查看20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时,心里都憋着一股劲,觉得案子有冤情,一定要讨个说法。但当我和他们聊到程序上的问题时,常常听到这样的疑惑:“叶律师,法院、检察院会听我们的吗?提这些程序问题,真的有用吗?”说实话,这种担心我非常理解。在大家朴素的认知里,好像只有证据、事实才是硬道理,程序问题常常被看作“花架子”或“走过场”。但经过十八年的刑辩实践,我必须说,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区。程序辩护不仅有用,而且是争取有效辩护、乃至无罪结果的必经之路。但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你提出了什么问题,而取决于你在什么时间点提出。
我接触过不少案子,当事人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才翻着法条懊恼地发现:开庭传票好像送晚了,或者某个证据的出示程序好像不对。他们急切地问:“叶律师,现在还能拿这个说事吗?二审法院会管吗?”
这就好比一场足球赛,裁判在对方禁区内有一个争议判罚,你没当场抗议,等比赛结束了,全场比分都定了,你再拿着录像去找组委会说“这里犯规了”。结果很可能就是:裁判行为确有瑕疵,予以内部批评,但比赛结果不予改变。法律程序也是如此,很多问题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同一个程序瑕疵,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提出,性质和处理方式可能天差地别。法律上区分“程序违法”和“程序瑕疵”,而“时机”往往是决定它们归属的关键砝码之一。
我举个例子,这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法院开庭,依法应当提前三日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和被害人。但有些时候,当事人自己收到了通知,可被害人那边,法院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疏于送达。
如果律师或家属在开庭前,或者刚开庭、法官核实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时,就当庭提出:“审判长,根据案卷记载和我们的了解,本案被害人并未收到开庭传票,此次开庭程序是否合法?”这个问题的分量就很重。它直接指向庭审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通常必须休庭,重新安排时间、履行完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传唤程序后再开庭。这个“休庭”到“重新开庭”的间隙,短则一两周,长则一两个月,就为我们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这段时间可以用来做什么?可能是进一步调查取证,可能是与检察官进行更充分的沟通,也可能是针对新情况调整辩护策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时间换空间”。
反之,如果这个问题在一审时没人提,庭审顺利进行完毕甚至都判了,到了二审阶段才提出来:“一审法院没传唤被害人,程序违法!”那么,在二审法官看来,这很可能就被界定为一个“程序瑕疵”。因为一审的庭审已经形成完整的笔录和实体结论,仅仅因为被害人传票送达问题就否定整个一审程序、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这时候,这个程序问题所能发挥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所以你看,同样一个关于“传票”的程序问题,提出时机不同,它就从一枚可能“暂停比赛”的警示牌,变成了一份赛后无关痛痒的“情况说明”。
那么,作为家属,到底该怎么做?核心不是让你自己去钻研法条、判断什么时候该“开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你们的核心任务,是做好两件事:
第一,及时、详尽地与律师沟通。任何你觉得“不对劲”的程序细节,比如哪天收到文书、办案人员说了什么、哪些该到场的人没到场,都要第一时间告诉律师。这些信息碎片,可能是律师拼凑出程序问题全景图的关键拼图。
第二,理解并信任律师的策略选择。律师提出程序异议,有时是为了直接攻击程序的合法性,有时则是作为一种“战术性”安排。比如,在庭审中针对某个程序瑕疵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即便不一定能导致休庭,也可能让合议庭更加重视本次庭审的规范性,在听取辩护意见时更为审慎。这同样是为当事人争取实体利益。
不要因为“怕麻烦法官”或“觉得提了也没用”而沉默。在法律框架内,积极、适时地行使权利,本身就是对办案程序最好的监督,也是对当事人权益最实在的呵护。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就像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深入研究程序,打好程序基础,是为了让实体辩护的舞台更稳固、更公正。很多案件的转机,恰恰就是从对一个个“小”程序问题的坚持开始的。
因此,当你的家人陷入刑事案件的困境时,请不要轻视程序问题。与你的律师保持步调一致,在恰当的时机发出恰当的声音,这本身就是辩护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通往有效辩护的必经之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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